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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06年高校艺术专业招生试行实施办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01/04 14:15  东北新闻网

  东北新闻网讯 根据教育部《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本着公正、公平、公开和方便考生、方便院校的原则,结合辽宁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报名

  (一)报名条件:凡符合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确定的报考条件者均可报考。

  (二)报名时间:2005年12月15日至18日,逾期不予补报。考生参加高考文化课考试不再另行报名。

  (三)报名地点:考生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

  (四)报名办法:凡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报名时考生须交验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户籍证明);②应届毕业生持所在学校介绍信,在职、从业人员持单位证明,其他考生持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介绍信。

  各市、县(市、区)招考办负责报名资格审查、采集报名信息、电子摄像、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打印发放《辽宁省2006年艺术类专业考试准考证》,同时发放《辽宁省2006年美术专业统考考生须知》等。

  报名系统软件由省招考办统一下发,艺术类报名时考生号按《辽宁省2006年艺术类专业考生号编排办法》(详见附件1)执行。

  参加美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于 2006年1月3日至5日须持身份证、《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到规定的考点领取《考试安排》等材料,并交纳美术类专业统考费(按省物价局规定标准),了解考点的具体要求,熟悉考点环境,确认考场所在位置。

  二、考试

  普通高等学校艺术类招生考试分专业考试和文化考试两次进行。

  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辽宁省2006年美术类专业将实行全省统一考试。除鲁迅美术学院外辽宁域内所有艺术院校(专业)均采用统考成绩。除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外,省外院校在我省招收美术类考生原则上不再单独组织专业考试,统一使用我省统考成绩,其中独立学院和高职(专科)院校须使用我省统考成绩。省外本科院校如有特殊要求单独组织美术类专业考试,须书面报我办备案并在招生简章中向社会公布。31所独立设置的艺术院校和省外本科院校单独举行的美术类专业考试,须在我省统考成绩合格的生源范围内进行(如考试时间在我省统一考试时间之前进行的,应向考生说明须参加我省统一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具备录取资格)。

  美术类专业以外的其它艺术专业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

  (一)美术类专业统考

  1.考试形式:

  美术类专业统考采取全省统一命题,设点集中考试,统一阅卷评分的形式。

  2.考试科目及分值:

  素描,150分;色彩,150分;速写100分。专业总成绩满分为400分。

  3.考点分布:

  美术类统考全省设8个考点,参加美术类专业统考的考生必须到指定的考点参加考试,具体安排如下:

  沈阳市内五区的考生在沈阳建筑大学考点考试;除沈阳市内五区外的其他沈阳市考生在沈阳理工大学考点考试;盘锦、铁岭和辽阳市的考生在沈阳师范大学考点考试;本溪、抚顺市考生在沈阳航空学院(北陵校区)考点考试;大连市的考生在大连轻工学院考点考试;鞍山、丹东和营口市的考生在辽宁师范大学考点考试;锦州和阜新市的考生在渤海大学考点考试;朝阳和葫芦岛市的考生在辽宁工学院考点考试。

  4.统考时间:

  美术类专业统考于2006年1月7日至8日进行,每位考生的具体参加考试日期由计算机随机编排。

  上午:素描8:00?11:00;速写11:10?11:40;

  下午:色彩13:30?16:30。

  5.考试要求:

  ①考生自带4开画板(夹子)、画具等相关考试用品。

  ②考生凭《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准考证》和身份证参加专业考试。

  ③严格遵守考试时间、考试纪律,诚信参加考试,违者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处理。

  6.阅卷评分:

  省招考办组织专家组成评委组,采取封闭管理的模式进行评卷。评卷工作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原则,严密组织,严格程序,确保评卷质量。

  7.成绩发布:

  评卷工作结束后,省招考办将统一公布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考生可通过《辽宁招生考试之窗》网站(www.lnzsks.com)和168声讯台自愿查询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同时由各市、县(市、区)招考办向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的考生发放《辽宁省2006年美术类专业统考成绩合格证》。

  (二)非专业统考的艺术类专业考试

  非专业统考的艺术类专业考试仍由招生院校单独组织考试。具体的报名、考试时间和办法由招生院校根据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自行组织,考生持《辽宁省2006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准考证》、身份证,按各院校招生简章的要求办理报名和考试手续。

  (三)跨省组织专业考试

  对跨省组织专业考试的院校原则上必须到我省指定的考点进行专业考试。具体地点为:音乐、美术类在辽宁师范大学,美术类联系人:汪仁军,联系电话:0411-82158399(办公室)或0411-84020759;音乐类联系人:李印江,联系电话:0411-82158537或13322217717;播音与节目主持类在辽宁大学,联系人:杨成刚,联系电话:024-86864168(办公室);艺术院校(专业)录取的考生原则上须通过本校的专业考试合格线。因生源不足承认其它院校专业考试成绩的学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写明,并在录取时出具考生的本人申请及其它院校的专业考试成绩合格证,否则不予录取。

  (四)文化课统一考试

  辽宁省2006年将实行“3+文科综合/理科综合”的高考科目设置方案。“3”指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包含政治、历史、地理三科内容;理科综合包含物理、化学、生物三科内容。四科满分为750分。

  全国文化课统考将于2006年6月7日起举行,考生持身份证、文化课考试准考证参加考试。

  按教育部有关规定,从2006开始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的高考数学成绩全部计入其文化考试成绩总分。

  三、填报志愿

  2006年我省艺术类考生填报志愿的时间与普通高校文史及理工类填报志愿时间相同。专业考试成绩不合格的考生不得填报艺术院校(专业)志愿。

  艺术类考生可以兼报普通类各批次院校志愿(提前录取批次除外)。

  艺术类院校(专业)志愿分三个批次。第一批为省内外所有本科层次院校,设一、二、三叁个顺序志愿和一个服从分配志愿;第二批为本科院校所属独立学院(民办分院);第三批为高职(专科)院校。第二、三批次设一、二两个顺序志愿,同时设一个服从分配志愿。考生可以兼报三个批次的院校。

  艺术类考生录取时以所报艺术院校(专业)为主,如未被录取,方可参加其它院校录取。第一、二、三批艺术院校(专业)的录取均在提前录取批次进行。艺术类招生院校(专业)对达到考生所在省(区、市)本科线,拟录取为本校专科(高职)的考生应事先征求考生的意见,经考生同意放弃本科录取,自愿到艺术类专科(高职)的,学校方可录取。

  四、录取

  (一)艺术类院校(专业)录取工作在省招考委领导下,由省招考办组织实施,录取原则和办法由招生学校制定,遗留问题由学校负责解释和处理,省招考办实行监督。

  (二)独立设置的31所本科院校(含专科专业)可自行划定文化课录取控制分数线,并须在录取前报我省招考办备案。其它院校本、专科文化课控制分数线,由我省按教育部的有关规定,根据招生计划数及生源情况划定。

  (三)对于未在辽宁省作分省招生计划的院校,我省将按招生院校确定的拟录取名单进行投档;对在我省作分省招生计划的学校我办根据考生志愿顺序将报考该校的合格考生档案全部提供给学校,由学校按招生章程中公布的原则和办法进行录取。

  自行组织艺术类专业考试的高等院校务于4月15日前将专业考试合格考生相关信息(按附件2的结构生成数据库文件)通过电子信箱LNZSKS_PZ@LNZSKS.com报我办。6月28日前我办将考生的文化课考试成绩、美术类专业统考合格考生成绩和文化课控制分数线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使用我省统考成绩的考生每批次第一志愿报考院校,同时将相关文本通过特快专递寄送给相关院校,请注意查收并及时下载。为防止遗漏和丢失,各院校务于7月8日前将拟

录取结果、录取原则以特快专递形式告知我省招生考试办公室。(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33号、邮编:110031、联系电话:024-86981019或13190007707、联系人:崔传舒)。我办根据院校提供的录取名单按教育部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办理网上录取的相关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间报送而产生的遗留问题,由责任者自负。

  未尽事宜,按普通高等学校年度招生工作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辽宁省招生考试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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