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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行为(2)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2 20:48  万国学校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和共同法律行为

  依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须有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作此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

  指依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行使个人权利的行为,而该行为仅仅发生个人的权利变动,如抛弃所有权、他物权的行为等;二是涉及他人权利的发生、变更或消灭等,如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委托代理的授权、处分权的授予、无权代理的追认、遗嘱的订立、继承权的抛弃等。

  2.双方法律行为

  指由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一般的合同(契约)都是双方法律行为。

  3.共同法律行为

  指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彼此意思表示的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合伙合同、联营合同、订立公司章程的行为等。共同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当事人所追求的利益与目标是共同的,而后者的当事人的利益与目标恰恰是相对的。

  法律行为的这种分类的意义在于正确认定法律行为的成立及其效力。单方法律行为,只要一方当事人的意志即可成立;而双方法律行为或共同法律行为,则须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

  (二)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根据民事法律行为与原因的关系而作此分类。

  1.有因行为

  是指与原因不可分离的行为。所说的原因就是民事法律行为的目的,对于有因行为,原因不存在,行为就不能生效。

  2.无因行为

  是指行为与原因可以分离,不以原因为要素的行为。例如票据行为就是无因行为。无因行为并非没有原因,而是指原因无效并不影响行为的效力。例如债权转让或债务承担合同行为即为无因行为,还有,委托代理关系中要委托人的授权行为也是无因行为。

  【例】甲欠乙的债务100万元,乙将其对甲的债权转让给丙,乙、丙之间订立债权转让合同是有原因的,比如赠与、偿还债务等。但债权转让行为与上述原因彼此分离,原因的瑕疵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本身的效力。

  区分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的意义在于:有因行为如原因不存在,则行为无效;无因行为,原因不存在或原因有瑕疵时,行为本身有效,仅发生不当得利问题。另外,这种分类只限于财产法上的行为,身份行为不存在此种区分。

  (三)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以法律行为发生的效果是财产性还是身份性的而作此分类。

  1.财产行为

  是以发生财产上法律效果为目的的行为,财产行为的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财产权利与义务的变动,如处分行为、给付行为,处分行为与负担行为等。

  2.身份行为

  是指直接以发生或丧失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行为,如结婚、

离婚、收养等行为。

  区分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的主要意义在于:身份行为的目的在于取得或丧失身份,往往事关伦理,因而应特别强调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通常不能由代理人代理。

  (四)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根据法律行为相互间的附属关系而作此分类。主法律行为是指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是指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例】对于主债务合同与保证合同而言,前者即是主法律行为,保证合同则为从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对于主法律行为的附属性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发生上的附属性。主法律行为成立的,从法律行为才成立。

  2.效力上的附属性。主法律行为有效的,从法律行为才有效;主法律行为无效的,从法律行为当然随之无效(见《担保法》第5条)。

  3.转让上的附属性。从法律行为的权利必须依附于主法律行为而转让(见《担保法》第22条)。

  4.消灭上的附属性。主法律行为消灭的,从法律行为也随之消灭(见《担保法解释》第39条人

  当然,法律有特别规定的,这种附属性并不是绝对的。例如,当抵押担保的主债权经过诉讼时效的,抵押权并不随之罹于时效而成为不可强制执行的抵押权(见《担保法解释》第12条)。

  (五)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依据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效果而作此分类。

  负担行为是指以发生债权债务为其效力的行为,亦称债权行为或债务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发生、变更、消灭物权或准物权的行为。这一分类是以承认德国民法上的物权行为为前提的。

  【例】甲、乙之间订立了一份买卖服装的合同,则该合同行为即为负担行为,后甲交付服装给乙的行为以及乙交付货款给甲的行为就是负担行为。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律效力不同。负担行为主要产生请求权,处分行为直接完成权利移转。负担行为使债权债务发生或变更,而处分行为直接导致权利的转移或消灭,如动产交付或不动产过户登记导致所有权的转让。值得注意的是,导致债权消灭的免除行为、导致债务转让的债务移转行为也是处分行为。

  2.对标的是否特定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的生效不以标的物特定化为前提,但在处分行为生效之前,其客体必须确定、可能。

  3.对行为人是否有处分权的要求不同。行为人不具有处分权的,不影响负担行为的效力。但在从事处分行为时,处分人必须具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才有效。

  4.对法律行为是否公示的要求不同。负担行为一般不予公示,但为了维护交易安全,处分行为一般都要求依法公示。

  民事法律行为还有几种重要的分类,包括单务行为与双务行为、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等。因这些分类存在着对应的合同分类,所以,有关这些分类的标准、含义及意义留待本书专题29“债与合同一般”中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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