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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侵权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06/02 21:32  万国学校

  相关法理

  依《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成立共同侵权。这一规定对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采取了客观说,不以当事人有意思联络为必要,只要数人实施的加害行为相互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其行为具有关联共同性,即
构成共同侵权,应依《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

  该《解释》第3条的这一规定在《民法通则》第130条的框架内合理扩张和变更了我国目前侵权行为法理论关于共同侵权须以行为人具有共同的主观过错为成立要件的主流观点。在不否定主观说的基础上,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直接结合产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情形剥离出来规定为共同侵权。如果两个以上侵权人具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致他人损害且损害结果同一,共同侵权即告成立。这属于传统的标准的共同侵权。但依本条共同侵权并不限于此,即便数个侵权人之间并没有共同故意或共同过失,只要各该行为直接结合而表现为行为竞合,仍将构成共同侵权。

  该《解释》第3条第2款还明确地将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侵害行为间接结合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情形排除在共同侵权范围之外,第一次明确规定“多因一果”侵权行为要件并确立了按份的责任承担原则。

  知识点及实例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基本分类

  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共同加害行为,结合该《解释》第3条规定,民法理论上的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分类可用下图来表示:

民事侵权行为
图1

  依上图,就“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而言其本身又可分为两类:

  1.直接结合的,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2.间接结合的,成立“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不成立共同侵权行为,成立按份责任。

  上述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各种形态,均可举例示之。

  【例1】共同故意行为:甲、乙为兄弟,二人合谋殴打丙。甲持木棒,乙持铁锤,一起将丙打伤。

  【例2】共同过失行为:甲、乙共同抬重物登高,甲觉得负重的木棍似乎不足以承重并对乙表示了此种担忧,乙则称没问题,甲亦表认同,二人送继续登高。不久,木棍断裂,重物滚落砸伤随后之人丙。

  【例3】故意与过失混合行为:甲杂志社为诋毁丙故意捏造虚假故事并撰文刊发。乙报社觉得该不实报道颇具市场价值使予以转载。

  【例4】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某市区十字路,行人丙依行人绿灯由南向北步行过街,甲、乙两司机驾车闯红灯分别从东、西两个方向驶来,丙左右前后躲闪不及,甲、乙两车将丙挤在中间相撞,致丙受伤。

  【例5】教唆的共同侵权行为:甲、丙为近邻,一向交恶。一日甲、丙发生激烈争吵,适逢甲之子乙、之女丁下班回家,甲断然一吼:“给我打”,乙、丁上前将丙打成重伤。

  【例6】帮助的共同侵权行为:设例5中乙与丙厮打过程中,乙之妹丁亦下班回家,丁上前递给动钢刀一把,乙持刀将丙砍伤。

  【例7】共同危险行为:设甲、乙、丙各持一大小相同的石块向居民楼下投掷,不巧其中一石块正中路过此地的丁之脑门致丁重伤,但不知三人谁投掷的石块击中了丁。

  以上各种形态的侵权行为均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其导致的责任方式是一样的,即各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对损害结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

  1.加害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主观过错的共同性或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主观过错的共同性包括共同故意、共同过失、故意与过失的混合三种情况;数个行为的直接结合性即指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直接结合的情形。如何理解“直接结合”是一难点,认定标准一般包括两点:一是数个行为的结合方式与程度,二是各行为后果在受害人的损害后果中是无法区分的,如上述例4中的数人过失违章驾驶相撞致他人损害案。

  3.致害结果的同一性。

  4.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三、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仅

  对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因数人侵权行为结合方式的不同而引起定性上的截然区别:若为直接结合,则成立共同侵权,形成连带责任;若为间接结合,则成立“多因一果”侵权行为,形成按份责任。这里如何理解“间接结合”成为关键。应注意的是,虽然“多因一果”中的多个原因行为的结合具有偶然性,但这些行为对损害结果而言并非全部都是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行为。其中某些行为或者原因只是为另一个行为或原因直接或必然地导致损害结果发生创造了条件,而其本身并不会也不可能直接或必然地引发损害后果。“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的特征可概括如下:

  1.有两个以上的行为主体;

  2.各行为主体分别实施不同的过失行为;

  3.损害发生前各行为主体不存在发生损害后果的意思联络;

  4.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单独不能致损害后果发生;

  5.各行为主体的行为因偶然因素间接结合在一起,共同作用导致了同一损害后果的发生,即各个行为主体的行为都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

  【例1】行人甲于某晚骑自行车在街道上正常行驶,突然他发现迎面快速驶来一辆卡车,甲赶紧往路边躲闪。恰逢乙建筑公司在该路段路边施工,挖了一个很深的坑,未设任何明显警示标志。于是甲连车带人掉入深坑,人摔伤了,车摔坏了。

  本例中卡车司机与乙公司的各自过错行为均非针对甲的,即绝无通谋谋害甲的意思及其联络,但两行为在特定的时空偶然性地发生联系,共同促成了甲人财受损这一损害后果的发生,故构成多因一果的侵权行为,卡车司机与乙公司承担按份责任。

  要强调的是,“多因一果”行为的责任承担应按照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比例的大小来确定各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按份责任。对于过失程度判断的基本原则是:重过失>一般过失;一般过失>轻过失。该《解释》第3条第2款使用的是“过失大小”而非“过错程度”,是有深意的。过错包括故意与过失,如果行为人之一对受害人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故意,那么与该行为间接结合的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即被阻却。此种情形下属于该故意行为人的单独侵权,不再存在所有行为人按份承担责任的问题。

  【例2】甲居住在三楼,其窗台距离地面5.8米,时值夏季,甲开窗而卧。乙与甲素有积怨寻机报复,但5.8米的高度使其不能得逞。恰巧丙在该楼外临时搭建一违章建筑,使乙得以攀至三楼并伤害甲。

  本案中,乙与丙就不构成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中行为的间接结合,因为乙实施的加害行为是故意行为,该违法性阻却了丙的责任承担。

  【例3】一小偷利用一楼住户甲违规安装的防盗网,进入二楼住户乙的室内,行窃过程中将乙打伤。下列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2005年卷三20题)

  A.乙的人身损害应由小偷和甲承担连带责任

  B.乙的人身损害只能由小偷承担责任

  C.乙的人身损害应由甲和小偷根据过错大小,各自承担责任

  D.乙的人身损害应先由小偷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甲承担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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