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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国家司法考试最后串讲讲义:民法部分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5:59  52sikao

  本阶段的复习主要是介绍民法具体的各个重点和难点知识点。我们按照专题的形式来复习。本次课程主要介绍总论,物权法(包括担保物权,担保法中的保证将在债的担保中再做介绍)知识产权法的重难点问题。而债法,人身权及婚姻继承法在第二次辅导中进行。

  专题一 民法绪论(略)

  专题二 民事权利主体

  一、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自然人出生后,方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1)出生时间的证明(参见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条):①首先以户籍证明为准;②无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③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2)在我国,死亡证明一般由医院出具,故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采用医学上的死亡标准。

  (二)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分类,该种分类直接对应民事法律行为效果,需特别注意: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实施法律不禁止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订立纯获利益的合同,无论数额多大,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可独立实施,对于未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自己行为能力范围实施的合同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否则无效。对成年人而言,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其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事活动,须有法定代理人代理,自己不能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三)自然人的住所

  1、公民首先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

  2、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3、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但住医院治病的除外。

  4、公民由其户籍所在地迁出后至迁入另一地之前,无经常居住地的,仍以其原户籍所在地为住所。

  5、 住所的法律效果。确定自然失踪的空间标准;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确定婚姻登记地;据以确定准据法;决定民事诉讼管辖等。

  (四)监护。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

  (1)监护人对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基本采原则。《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过错推定归责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并尽到监护责任时,不承担监护责任。

  (2)有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

  (3)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4)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不明确时,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民通意见》第158条)。

  (5)委托监护时的责任承担。①委托监护的,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时,仍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②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五)宣告失踪效力。宣告失踪最重要的法律后果是为失踪人设置财产代管人。财产代管人的职责。①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因代管财产所需的管理费等必要的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②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拒绝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管人列为被告。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向失踪人的债务人要求偿还债务的,可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六)宣告死亡。

  1注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申请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

  2宣告死亡的效力。从形式上说,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同等的法律效果,发生婚姻关系消灭、继承开始等法律效果。但宣告死亡毕竟是一种推定,按照《民通意见》第36条第2款规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时间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也就是说,如果被宣告人实际上没有死亡,则其民事权利能力仍不消灭,而且民事活动也不受影响。

  二、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人合伙: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即对合伙资产不足清偿的债务,合伙人不以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故称无限责任。全体合伙人对债权人则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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