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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要点总结:民事法律行为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5:59  52sikao

  专题三 民事法律行为

  一、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民法通则》第54条将民事法律行为定义为:“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而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等民事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二、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

  意思表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是行为能力适格者以语言文字等方式将意欲实现的民事法律效果表达于外的行为。意思表示由“效果意思”、“表示意思”、“表示行为”构成。

  注意:

  1、事实通知,又称观念通知,如《合同法》中的承诺迟到通知、债权让与通知,表示的是某种事实,不能成立意思表示。

  2、催告、拒绝要约等,虽有表示意思的行为,但法律效果不由该表示意思的内容决定,而是取决于法律的规定,仍然不能成立意思表示,民法上称之为“意思通知”。

  (二)意思表示的类别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明示与默示

  (1)明示。行为人以语言、文字、表情语汇、依习惯使用的特定形体语汇等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

  (2)默示。默示之意,只有通过推理方能理解,默示形式只有在有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允许时方生意思表示效力。

  ①默示行为。行为人用语言外的可推知含义的作为来间接表达内心意思,譬如租赁合同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支付租金,出租人接受租金,便可推知双方以默示行为合意延长了租赁合同期限。

  ②特定沉默。行为人依法或依照约定以特定的不作为方式来间接表达内心意思的行为,即此类默示只有在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才可视为意思表示。如《合同法》第47条第2款规定,法定代理人未在催告期内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进行追认的,视为拒绝追认;《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未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三)意思表示瑕疵

  1、欺诈。2、胁迫。3、乘人之危。4、重大误解。

  三、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和生效

  (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

  1、一般要件

  2、特别要件

  3、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效力。即意思表示成立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一经成立,表意人须受意思表示约束,不得擅自撤回或变更。

  (二)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法定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指的是当事人意思得到法律认可,产生法律效果并得法律保护。民事法律行为成立后还须满足如下法定条件方为有效: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实施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其在能力范围之外实施的行为,除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者,不构成意思表示或民事法律行为,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益行为不受此项条件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律所承认的意思能力,其行为不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完全行为能力人在神志不清状态下所实施的行为,应当认定无效(《民通意见》第67条第2款);法人或其代表人行为与法人目的事业不一致而相对人为善意时,其行为依然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2、意思表示真实。效果意思与表示意思相一致,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否则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将受影响。

  3、合法

  (1)标的合法。意思表示内容不与强行法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相悖。

  (2)法律有特别要求者,民事法律行为须得满足该要求方能生效,如公司合并与分立、不动产交易和设质须经登记程序方得生效。

  (三)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意定要件

  基于意思自治原则,民法创设了附款制度,使得当事人能对民事法律行为效果的发生或消灭进行限制。附款即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意定条件,主要分为条件和期限两类,相应的形成了附条件和附期限两类民事法律行为。

  1、条件

  (1)概念和特征。

  (2)条件的类别

  不得附有条件的法律行为主要为以下两类:

  ①依性质不得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某些民事法律行为必须确定地、即时地发生效力,不允许通过附条件使其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典型的如票据行为以及撤销权、解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的行使。

  ②附条件将有悖公序良俗的行为。主要是身份行为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行为,如结婚、离婚、收养、解除收养、承认非婚生子女、承认或抛弃继承等。

  四、无效、可撤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概述

  2、无效民事行为的原因

  (1)行为人不具备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

  (3)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4)违法行为。

  (5)标的不合格

  3、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二)可撤销民事行为

  1、可撤销民事行为概述

  2、民事行为可撤销的原因(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

  3、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撤销权。民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原因时,受损害方享有法律赋予的撤销权。撤销权应通过诉讼行使,撤销权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示放弃撤销权,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2)变更权。变更权行使亦须通过诉讼进行,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撤销的,法院可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3)除斥期间。撤销权、变更权均为形成权,行为人仅凭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使得与其对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发生变动,如若权利人迟迟不行使权利,相对人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必受影响。因此,法律为撤销权和变更权规定了1年的除斥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权利的,权利消灭,法院不再保护(《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合同法》第55条第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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