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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冲刺:代理制度精析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5:59  52sikao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

  1、效力未定民事行为概述

  2、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待追认的行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此类行为得法定代理人追认方为有效,否则无效。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纯获利益合同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1款)。

  (2)代理权欠缺的代理行为。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民事行为。此类行为得本人追认则有效,否则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3)尚未得债权人同意的债务承担行为。债务承担是债的效力不变而由第三人承担债务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效果是更换债务人。新债务人的清偿能力关涉债权人利益,因而债务承担须经债权人同意方得对债权人生效。

  (4)无权处分行为。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所为的处分行为。《合同法》第51条即是针对无权处分行为,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合同有效。”

  3、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法律效果

  (1)追认权。追认权人(法定代理人、本人、债权人、处分权人)使他人实施的效力未定民事行为发生效力的辅助行为。追认权为形成权,仅凭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效力。追认须得以明示方式进行,默示、推定均不构成追认。

  (2)催告权。是相对人告知事实并催促追认权人在给定期间内实施追认的权利。相对人催促追认权人追认时,可给予一个月的追认期间,若追认权人未在此期间追认,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

  (3)撤销。是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善意相对人在追认权人进行追认之前,以通知方式撤销意思表示的行为(《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第48条第2款)。

  专题四 代理制度

  一、代理概述

  (一)概念(二)意义和适用范围(三)法律特征(四)法律要件(五)类型

  委托代理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二、代理权滥用禁止类别:

  (1)双方代理。代理人既代理本人又代理第三人为同一民事法律行为。

  (2)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与自己订立合同,亦称“自己契约”。

  (3)利己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实施不利于被代理人却有利于自己的行为。

  三、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行为人不具有相应事项的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旨在将效果归于被代理人的代理,为无权代理。无权代理与滥用代理权不同,行为人无代理权;而滥用代理权的代理人有代理权,在代理权范围内行为。

  (二)表见代理

  1、概念。为无权代理之一种,代理人之代理虽无代理权,但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由,且第三人因此与表见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法律视之为有效代理,法律效果由本人承受。表见代理制度之目的在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保护交易安全。表见代理分为未得授权的表见代理、越权的表见代理、代理权终止后的表见代理。

  2、法律要件。表见代理除须有三方合格当事人、代理行为合法等一般要件外,还有其特别法律要件。

  (1)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2)行为人无相应事项的代理权;

  (3)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征。此为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效果的关键之所在。这一要件要求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某种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此种联系是否存在、是否足以使得行为人信任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须依交易情况而定。一般言之,行为人持有被代理人的证明文件,如介绍信、盖有合同专用章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或本人撤销委托授权后未及时告知相对人,表见代理能够成立。

  (4)相对人为善意。即相对人在与表见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知其无代理权,即使尽到通常注意义务亦无从得知。若相对人有过错,不成立表见代理;若相对人存有恶意,则与行为人对被代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3、法律效果

  (1)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本人按有权代理承受法律效果,不得撤销、抗辩。

  (2)相对人有选择权,可撤销,亦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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