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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要点总结:法人与法人机关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5:59  52sikao

  四、法人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二)法人的法律要件

  根据《民法通则》第37条的规定,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法人的分类

  (四)法人的能力

  1、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根据《民法通则》第36条第2款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

  2、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特点

  (2)法人的责任能力。法人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不仅享有参加民事活动带来的利益,同时还应当负担因此产生的民事责任。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①须有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也就是需要具备侵权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因法人是以代表人的行为为自己的行为,因此过错的有无应依法人的代表人判断。其他要件,如违法性、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等与自然人侵权相同。②须是因法人的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行为。《民法通则》第43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其他工作人员,应解释为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不具有代表权与代理权的普通员工和雇员执行职务时的加害行为,依民法关于使用人责任的规定处理。③该侵权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即使是法人的代表人,只有执行职务时的行为,才属于法人的行为,与执行职务无关的行为则仍然属于代表人自己的行为。

  (五)法人机关

  1、法人机关的概念。法人机关是根据章程或者法律规定,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为民事行为的自然人或者自然人团体。法人的行为实际上自然人的行为,只是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法人的行为,从而赋予其法律效果。因此,机关的存在是法人维持其人格的条件。简言之,法人的机关为法人组织体的一部分,存在于法人的内部。所以,虽然法人具有独立人格,但是法人机关本身却不具有独立人格,不过是一种法律上的地位。

  2、机关的类型。按职能不同,法人机关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代表机关,是法人的意思表示机关,代表机关对外代表法人为意思表示。代表机关通常由单个自然人担任,又称法人代表。一般而言,法人代表一般由执行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代表机关的权限通常由法人章程或法律、法规规定,作为代表机关的自然人在其权限范围内为意思表示时,其自然人人格被法人吸收,其所为法律行为的后果当然归于法人自身,因此,即使代表人变更也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担任法人代表的自然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具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如我国《公司法》第57条就规定了禁止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禁止性条件。

  (2)监督机关,根据法人章程或意思机关的决议对法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实施监督的机关。监督机关不是法人的必设机关。

  3、法人分支机构。

  (六) 法人的设立和终止

  1、法人的设立方式。

  2、法人的终止及原因。

  3、法人的清算。

  (1)清算组。清算组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在清算期间具有清算法人的执行机关和代表机关的地位,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为法律行为。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但是,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2)清算组成员。①在法人被依法撤销时,清算组成员应由作出撤销决定的主管机关选任;②在自己决定解散时,清算组成员由法人意思机关充任或选任;③在破产时,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

  (七)法人登记

  1、设立登记。设立登记具有生效效力,法人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名称专用权,取得从事目的事业范围内活动的合法凭证。反之,不经登记不具有独立人格。(1)设立过程中,尚未登记成立,而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2)设立过程中,出资未达注册资本额,但是达到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的,且公司登记成立的,并以法人名义对外进行民事活动的,因法人已经成立,所以由该法人承担民事责任和作为诉讼当事人;发起人对外不承担民事责任,但对公司承担连带的出资补足责任。

  2、变更登记。若未进行变更登记,或者虽已经进行登记但需要公告而尚未公告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该未变更登记或未公告事项有利于第三人的除外。注意,该变更事项对内仍具有效力。

  3、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之日起法人资格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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