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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年司法考试最后串讲讲义:物权与共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06  52sikao

  专题五 诉讼时效与期限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二、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四、诉讼时效的期间的种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具体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为,均适用2年诉讼时效期间。

  2、短期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注意: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不适用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而只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4、注意:《产品质量法》第45条第1款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计算。该规定与《民法通则》第136条第2项“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的一年时效不一致。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在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情形下,应该适用《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期间,是指由特别法规定的诉讼时效。

  (一)1年

  1、《海商法》第257条第1款 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海商法》第260条 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海商法》第263条 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4、《拍卖法》第61条第3款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二)3年

  1、《海商法》第265条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2、《环境保护法》第42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三)4年

  1、《合同法》第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2、《合同法解释(一)》第7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法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合同法施行之日超过二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二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1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一) 附停止条件、附始期限的请求权,从条件成就、期限到来时起算;

  (二) 有履行期的请求权,从履行期到来时起算;

  (三) 无履行期的请求权,从权利人可行使权利之时起算。如未定清偿期的债权,自债权人请求时起算;

  (四) 分期履行的请求权,从最后一期履行期届满的次日起算;

  (五) 标的为不作为的请求权,从义务人有违反行为时起算;

  (六) 因违约行为而发生的强制履行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违约金请求权,从违约成立时起算;

  (七) 对于因人身伤害而发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民通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八) 因一般侵权行为发生的请求权,从受害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2年普通时效期间,并同时从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最长时效期间。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一)诉讼时效的中止。指在时效期间将要完成的最后6个月内,因法定事由而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二)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法定的事由发生时,使先前计算的时效期间失去效力,待法定事由消灭后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的制度。《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四)期间的始期与终期

  1、始期。规定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从规定时开始计算,如自本日8点起的3小时,应自8点起至11点届满。规定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如自1月11日起的3日,应自1月12日起算至1月14日届满。注意例外: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计算;在人的年龄计算时出生之日也包括在内。

  2、终期。(1)在以星期、月、年之第一日起算的情形,该期间的末日即周六、月终、除夕为终期。如果不以第一日起算,则终期为与起算日名称或数目相同之日,如无相同之日,则以该月之末日为终期。(2)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3)期间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点。 有业务时间的, 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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