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与用益物权要点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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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06 52sikao | |||||||||
三、共同共有 (一)共同共有概述 (二)共同共有的效力
1、内部关系 各共同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共有物的全部。⑴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的行使应得到全体共有人的同意。⑵共同共有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和其他费用应当共同承担。⑶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的,一般认定为无效,但动产善意取得的情况除外。⑷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对其他共有人造成的损失的,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负有赔偿责任。⑸由于共同共有人之间存在共同关系,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权利当然也不得转让。⑹在共同关系存续期间,各共有人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 2、外部关系 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一般表现为:⑴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当共有物被他人非法占有、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或有妨害可能时,任一共有人均可以行使相应的物上请求权,以保全共有物的圆满状态。⑵共同共有人因经营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财产责任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全体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⑶为确保其他共有人的利益,部分共有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共有物申请强制执行,但该部分共有人对共有物所享有的权利如盈余分配请求权等,债权人可以请求强制执行,因此这类权利属于由共有关系所生的独立财产权。 3、共同共有的消灭 共同共有的消灭主要是因为共同关系的终止而引起,如婚姻关系的终结、继承人分割遗产、家庭解散分家析产等。共有关系消灭后有关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共有物价值的前提下,主要有实物分割、变价分割及作价补偿等方法。 专题八 用益物权 一、用益物权概述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 1、划拨2、出让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宅基地使用权 五、典权 六、地役权 七、居住权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