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考试 > 正文

民法要点总结:共有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06  52sikao

  专题七 共有

  一、共有概述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概述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应有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退出共有,将自己的应有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分出时,

  在不损及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共有物的利用

  按份共有是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而无论应有部分的多少,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当然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用益权虽然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但它与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所有物行使用益权不同,还须受到其他共有人应有部分的限制,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的共有权若被其他共有人所否认或侵夺时,被否认或被侵夺的人可以提起确认或回复之诉。

  3、共有物的处分

  由于共有物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故对共有物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等,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追认,否则,任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为之,否则,在事实处分的情况下,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处分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还须其他共有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其效力。但在共有物为动产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在各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持共有份额半数以上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受到侵害的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共有物的管理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或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5、共有物的费用

  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清偿共有物费用负担超过自己应负份额的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指共有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

  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关系中,共有人义务的承担应依该义务的性质而定。若该义务可分,则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果该义务的性质为不可分,则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共有建筑物倒塌、共有动物致人损害,按份共有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一般采分割自由主义。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共有物为可分物的情况)、变价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情况)、作价补偿(共有人中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除去自己应有份额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原共有人)。

  (五)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

  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是指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到的物,负有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担保责任的内容主要有减少价金及损害赔偿两种。

[上一页] [1] [2] [3] [4] [下一页]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发表评论

爱问(iAsk.com)

评论】【收藏此页】【 】【多种方式看新闻】【下载点点通】【打印】【关闭




考试频道意见反馈留言板 电话:010-82628888-5336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会员注册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6 SINA Corporation,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
北京网通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