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要点总结:共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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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06 52sikao | |||||||||
专题七 共有 一、共有概述 二、按份共有
(一)按份共有概述 (二)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 1、应有份额的处分 按份共有人可以要求退出共有,将自己的应有份额从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分出时, 在不损及共有物的使用性能及其他共有人的权利的前提下,可以要求分出实物,否则,只能由其他共有人作价补偿。 2、共有物的利用 按份共有是数人按其应有份额对于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则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而无论应有部分的多少,对于共有物的全部当然享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共有人对于共有物的用益权虽然及于共有物的全部,但它与所有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所有物行使用益权不同,还须受到其他共有人应有部分的限制,并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利。共有人的共有权若被其他共有人所否认或侵夺时,被否认或被侵夺的人可以提起确认或回复之诉。 3、共有物的处分 由于共有物涉及全体共有人的利益,故对共有物的处分(事实上的处分与法律上的处分)、变更及设定负担等,须得到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追认,否则,任一共有人或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为之,否则,在事实处分的情况下,构成对其他共有人的侵权行为;在法律处分的情况下,该处分行为为无权处分,还须其他共有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以确定其效力。但在共有物为动产的情况下,第三人可以善意取得。在各共有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以按持共有份额半数以上共有人的意见处理,但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否则,受到侵害的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共有物的管理 对于共有物的管理,除了共有人之间有特别约定外,应由全体共有人共同进行或经全体共有人同意。 5、共有物的费用 由各共有人按其份额比例分担。清偿共有物费用负担超过自己应负份额的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三)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指共有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关系。 在共有人与第三人发生的民事关系中,共有人义务的承担应依该义务的性质而定。若该义务可分,则共有人按其应有份额对第三人承担义务;如果该义务的性质为不可分,则共有人应承担连带责任,如共有建筑物倒塌、共有动物致人损害,按份共有人须承担连带责任。 (四)共有物的分割 共有人对共有物的分割,一般采分割自由主义。在不损害共有物的价值的前提下,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共有物为可分物的情况)、变价分割(共有物为不可分物的情况)、作价补偿(共有人中一人或部分共有人取得共有物的所有权,除去自己应有份额外,按份额补偿其他原共有人)。 (五)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 共有人之间的担保责任,是指各共有人按其应有部分,对于其他共有人因分割而得到的物,负有与出卖人相同的担保责任,包括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两种。担保责任的内容主要有减少价金及损害赔偿两种。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