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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前串讲:物权要点概述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06  52sikao

  专题六 物权概述:

  一、物权概述

  二、物权的效力

  (一)物权的排他效力

  1、同一标的物上不得并立两个所有权;

  2、同一标的物上不得有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存在。当然非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不在此限。

  (二)物权的优先效力

  (三)物权的追及效力

  (四)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是基于物权为基础的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其派生于物权,其发生、移转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不能与物权分离而单独存在。物权请求权系以排除妨害和回复物权的圆满状态为目的而成立的权利,依妨害形态的不同为标准,物权请求权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他人无权占有物权人的标的物而致物权受到妨害的,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二是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圆满状态时,发生物权妨害除去请求权;三是物权于将来又受到妨害的危险时,发生物权的妨害预防请求权。

  三、

物权法的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二)一物一权原则(三)公示、公信原则

  四、物权的分类

  民法一般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五、物权的变动

  (一)物权变动的含义

  1、物权的产生

  2、物权的变更

  3、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变动的公示与公信

  1、物权变动的公示

  (1)不动产物权的公示——登记及其法律效果

  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是指将物权变动的事项,记载于特定国家机关的簿册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采登记生效要件主义,即以登记作为不动产物权的变动的生效要件。不动产物权的变动除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外,还需进行登记,非经登记不生效力。如房屋的买卖、不动产抵押权的设定等。不动产登记,依照法律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登记机构办理。

  (2)动产物权的公示——占有与交付及其法律效果

  交付即移转占有,交付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在现代社会并不以现实地移转占有为限。交付的态样包括:

  ① 现实交付。①现实交付是指移转物的现实支配,将交易标的物现实地由出让人转移给受让人的行为。② 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交易标的物已为受让人占有的情况下,在物权变动的合意达成时,即视为交付。③ 占有改定。占有改定是指,在动产交易中由出让人和受让人约定,由出让人将标的物观念地移转给受让人,而由出让人继续占有标的物,但此时出让人的占有从自主占有变为他主占有,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④ 指示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交易标的物被第三人占有的场合,出让人与买受人可以约定,出让人将其对占有人的请求权移转给买受人,由买受人向第三人行使,以代替交付。指示交付是在作为标的物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让与人以自己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交付,实际上是返还请求权的让与。⑤ 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等)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关于交付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以合同或其他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起转移。即动产所有权自交付时起发生变动。可见,在立法上,我国采用了交付生效要件主义,以占有的移转作为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物权变动的公信效力

  物权变动公信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⑴动产占有人以公示方式取得动产物权,受让人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处分人无处分权的,其有效取得物权,原所有人只能通过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获得救济。只有受让人为恶意或具有重大过失时,其才不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⑵ 受让人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不动产物权的登记有瑕疵而经变更登记受让该不动产物权的,有效取得该不动产物权,原所有人只能要求出让人或登记机构承担相应责任。

  ⑶受让人的善意,仅指不知道也无义务知道出让人无相应处分权利。对于出让人无处分权利以外的其他影响处分效力的事项,如出让人欠缺行为能力等情形,受让人不受公信原则的保护。

  公信原则的主要作用在于保护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的秩序与安全。因此,对于与交易无关的对物的处分,也不适用公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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