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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串讲要点:专利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18  52sikao

  专题十 专利法

  一、专利法不予保护的对象

  1、对于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

  2、科学发现。由于科学发现本身不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因此法律不授予其专利。

  3、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4、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注意,对于诊断和治疗疾病而发明的各种仪器设备是可以被授予专利的。

  5、动物和植物的品种。但对动植物的生产方法可以获得专利;另外,对于植物新品种可以采用专利法以外的方式予以保护。

  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二、专利申请的原则

  1、形式法定原则。申请专利的各项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否则不生效力。

  2、单一性原则。也称为“一发明一申请原则”,是指一份专利申请文件只能就一项发明创造提出专利申请。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4、优先权原则。

  三、专利权的内容和限制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

  1、独占的实施权2、许可实施权 3、转让权

  专利可以转让。转让专利权的当事人之间须签订书面合同,并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中国单位或个人向外国人转让专利的,还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专利权只能作为一个整体转让。

  4、标示权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二)专利权人的义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年费也称为专利维持费,专利权

  人所缴纳的年费是逐年递增的。如果未按规定缴纳年费,可能导致专利权的终止。

  (三)强制许可制度

  1、合理条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48条)。对于这一类强制许可,只有在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3年后才可以申请。

  2、为公共利益的目的的强制许可(专利法49条)。这主要是针对一些涉及国家和公共利益如有关国防、国民经济、公共卫生等方面极为重要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而采取的必要的措施。

  3、从属专利的强制许可,也叫交叉专利强制许可(专利法50条)。

  (四)专利权的期限

  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对于享有优先权的专利申请,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是自优先权日起计算,而是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四、不视为专利侵权行为:在下列情形下,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1、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理论上称为“权利用尽”。

  2、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就是理论上说的“先用权”。

  3、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理论上称为“临时过境”。

  4、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专题十一 债的概念和特征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二、债的要素

  (一)债的主体:又称为债的当事人,是指参与债的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民事主体。债的主体包含债权人和债务人。

  (二)债的内容:指债的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债权和债务。

  债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可以请求债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债权包括给付请求权、给付受领权、债权保护请求权等权能。给付请求权是债权的第一权能,从债权效力的角度而言,为债权的请求力;给付受领权从债权效力的角度而言,为债权的保持力;债权保护请求权从债权效力的角度而言,为债权的强制

执行力

  债务是指债务人依当事人约定或法律规定应为特定行为的义务(作为或不作为)。债务不仅包括给付义务,还包括附随义务。

  附随义务是指在债的关系发展过程中,债务人在给付义务之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应履行的义务,如照顾义务、保管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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