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概念和特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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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18 52sikao | |||||||||
(三)债的客体: 债务人向债权人所为的特定的行为在民法中称之为“给付”。因此可以说,债的客体就是给付。给付的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1、转移财产权利,包括交付财物、支付金钱、转移权利;2、提供劳务或服务,禁止以人身奴役性或违背善良风俗的劳务提供作为债的标的;3、提交成果;4、不作为,包括单纯的不作为和容忍。
三、债的发生原因 四、债的分类 课后练习题及详细解 1北京英才出版公司委托其教务人员何某购买一批饮水机。王某到国美电器购买时,正好该公司举行有奖销售,规定购买商品若干元可得到奖券一张,何某代购饮水机得到一等奖,可得到MP3播放机一台,该MP3应当( ) A.归出版公司所有 B.归出版公司所有,但应当给何某以适当补偿 C.归何某所有 D.归出版公司与何某共有 2养牛专业户王某的一头奶牛得了重病,王某恐怕此牛得的是传染病,传染了别的牛会造成更大的损失于是将此牛拉到野外抛弃。刘某经过发现了,将牛拉回家中,经过刘某的精心喂养,此牛病愈并成为一头高产奶牛,半年后,王某听说此事,向刘某索要此牛。依照法律,王某() A. 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刘某拾得并据为已有,构成不当得利 B.有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应补偿刘某喂养此牛所付出的费用及劳务费 C.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因为他的抛弃行为已使其所有权消灭,刘某基于先占而取得的所有权 D.无权请求刘某返还此牛,但可以请求刘某给与适当补偿。 3村民甲乙共有房屋一幢,甲长期在外地打工,乙实际居住,并付给甲若干补偿,一日因房屋地基不牢倒塌,对邻居丙造成一定损害。对此( ) A.应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B. 应由甲乙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甲、乙分担责任,并由乙适当多负担 D.应由甲承担赔偿责任 41995年邓某在丈夫去世后经人介绍与丧偶的李某结婚,但他们的婚事一直遭到李某儿子小李的反对,1998年李某患上精神病,并久治不愈,一直由邓某悉心照料。1999年5月小李提了要担任父亲监护人,保管父亲的所有财产,李某的财产应该由( )保管。 A.邓某 B.小李 C.李某的父亲 D.李某的母亲。 5.石家庄某公司为开拓业务,在上海设立一家办事处。1997年的一天,办事处负责人王某在因公外出办事的驾车不慎致人损害,须赔偿2万元,则该2万元应( ) A. 由王某承担,因为是他致人损害 B.由办事处承担,因为王某是办事处的负责人,即法定代表人,其行为视同办事处的行为 C.由办事处承担,因为办事处是独立的企业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 D.由青岛某公司承担,因为办事处是其分支机构,王某的行为视同公司的行为 6甲、乙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甲为借款人,乙为出借人,借款数额为枷万,借款期限为两年。丙、丁为该借款合同进行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承担保证责任。戊对甲、乙的借款合同进行了抵押担保,担保物为一批布匹(价值300万),未约定担保范围。请回答下列各题。 1).设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上列表述正确的有:( ) A.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 B.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亦无效 C.戊与乙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因为该抵押合同办理了抵押登记,具有公信效力 D.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2).设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甲与乙决定推迟还款期限1年,并将推迟还款协议内容通知了丙、丁和戊, 丙、丁、戊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 A.丙、丁、戊均应承担担保责任B.丙、丁、戊均不承担担保责任 C.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D.戊仍应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3).设甲、乙决定放弃戊的抵押担保 ( ) A.丙、丁可不承担保证责任且签订了协议,但未取得丙、丁的同意。丙、丁应否承担保证责任 B.丙、丁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如甲、乙通知了丙、丁,则丙、丁应承担全部债务的保证责任 D.丙、丁仍应对布匹抵押价值以外的债务负保证责任 4).设甲到期不能还款,乙申请法院对戊的布匹进行拍卖,拍卖价款为550万元,扣除费用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乙的本金、利息和费用。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 A.乙可直接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全部债权 B.乙只能从戊的布匹拍卖款中清偿自己的债权300万元,余下的债权应向丙、丁追偿 C.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可向丙、丁追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D.乙从戊处清偿了自己的全部债权后,戊只对甲享有追偿权 5).设戊的布匹因不可抗力灭失;丙被宣告失踪,其财产已由庚代管。现甲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丁偿还了乙的全部债权,丁的追偿权可向谁行使?( A.可向甲行使 B 可向庚行使 C.可向戊行使 D 可向甲、庚、戊行使 7村民孙某在耕田时拣到一匹马,并牵回家饲养,同时等待马的主人来认领。事隔一年,仍未有人来认马,孙某也要搬到县城里居住,经人介绍,孙某将马在县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卖给了邻村的周某,但卖马时陈某并未说明马是他人的。几天后,马的主人李某来找孙某认领马。 根据以上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孙某饲养马的过程中,孙某与李某之间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2)如果在孙某饲养过程中,马脱逃,但孙某已采取了足够的防护措施,孙某是否应对马的脱逃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为什么? (3)如果孙某拣到马后故意隐瞒信息,意在占有,与李某构成什么民事法律关系? (4)孙某隐瞒事实后,如果李某来要马,孙某不给,则孙某与李某之间产生何种民事法律关系? (5)本案中,陈某能否取得马的所有权?为什么? (6)如果孙某卖马时向陈某说明马是拣到的,但陈某仍支付相当价款,李某能否向陈某要求取回马?为什么? 答案详解: 1.A 奖券是器材的孳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没有守约时,孳息的所有权应归原物的所有权人。 2.C 王某无权请求返还此牛,因为王某已抛弃了而非遗失了该牛,即王某已放弃了该牛的所有权,该牛成为无主物,刘某可基于先占取得该牛的所有权。 3.C 依倨《民法通则》第78条,共有人应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4.A 参见《民法通则》第17条 5.D 王某作为办事处人员,其执行公务的行为应由办事处负责。因为办事处是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责任能力,应由总公司承担。 6. 1) ABC在甲、乙均为生产性企业时,二者之间的借款行为系违法的资金拆借行为,应为无效。依《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其相应的民事责任。”可见,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A项),丙、丁与乙之间的保证合同作为从合同亦为无效(B项),如甲不能如期还款,丙、丁、戊如有过错的,仍应对乙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D项)。至于C项,依上引第5 条可知是错误的。 2) CD 参见《担保法》第24条、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52条。第五十二条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3) D 参见《担保法》第28条。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4) AD 。参见《担保法》第46条。本题中的抵押担保合同对抵押的范围未予约定,依第46条之规定,担保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和 费用。抵押物拍卖后得款520万元,足以偿还本金、利息和费用,故乙可直接从戊处得到清偿。又依第57 条及前引第28条之规定,抵押人与保证人之间不存在债务上的连带关系,戊只对主债务人甲享有追偿权, 而不得向丙、丁追偿。故选A、D项,排除B、C项。 5)AB参见《担保法》第12条、《民通意见》第32条。本题中丙、丁之 间未约定保证方式,依《担保法》第12条之规定,应为连带保证。作为连带保证人之一的丁偿还了乙的全 部债权。依第12条及第31规定应有权向甲及丙行使追偿权。所不同的是,向甲行使的是全部债权的追 偿权。向丙行使的是相应份额的追偿权。由于丙已失踪,庚为其财产代管人,依《民通意见》第32条规定, 丁可转而向庚行使追偿权。所以选A、B项。至于C、D项,依《担保法》第58条之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 失而消灭。故戊的抵押之债已经消失,丁无权向戊行使追偿权。依此,排除C、D项。 7、(1)无因管理法律关系。 (2)孙某已经尽到了一般良意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因此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3)二者构成不当得利关系。 ( 4)孙某与李某之间由不当得利之债的关系转化为侵权关系。不当得利成立以后,就在当事人之间发生不当得利的债权债务关系,利益取得人负有返还利益之债务,但在返还利益的范围上因利益取得人的善意恶意而不同。善意利益取得人仅负现存利益的返还义务,而恶意受益人则负返还所有利益的义务。如果受益人拒不返还应当返还的利益,就侵害了受害人的权利,就成立了侵权行为。 (5)陈某在主观善意的情况下,已经支付相应对价,能取得对该马的所有权。 ( 6)由于陈某主观上并非善意,因而不能取得对马的所有权,因此李某享有对马的物上请求权。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