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考前串讲讲义:民事证据与证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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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40 52sikao | |||||||||
专题七 民事证据 本专题对应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定》第23-31条、53-61条、第80条。应重点掌握以下内容:法定证据种类的认定及证据效力,学理上的证据分类,证据保全的条件和程序。 一、民事证据概述
1、含义:指在诉讼过程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2、特征: 第一,客观性,这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 第二,关联,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越密切、越直接,其证明力越强;反之则越弱。第三,合法性。 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相互联系、缺一不可,是构成每一个定案证据的基本要素。 3、证据与证据材料 二、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法定的民事诉讼证据有以下七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一)书证 1、书证的含义及特征 (1)含义: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所记载的内容或者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特征:第一,书证的思想性;第二,直接证明性;第三,书证的客观真实性。 2、书证的分类 一般来说,公文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大于其他书证。 3、书证的提出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等。 (二)物证 1、物证是指以外形、特征、质量、性能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特征:第一,较强的客观性;第二,不可替代的特定性。 物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物证与书证 (三)视听资料 1、视听资料的含义及特征 视听资料是指以利用录像或者录音磁带所反映的图像、音响,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2、视听资料的效力 视听资料必须是合法取得的,才具有证据效力。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四)证人证言 1、证人证言的含义及特征 2、证人的资格 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第一,证人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以外的人;第二,证人必须是了解案件事实的人;第三,证人必须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第四,办理本案的法官、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和检察人员,不得作为证人。 3、证人出庭作证及例外情形 4、证人证言的效力 证人证言的证明力一般小于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公证、登记的书证的证明力 (五)当事人陈述 (六)鉴定结论 1、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技术知识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科学分析研究后所作的结论。 2、证人证言与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勘验人员对涉案现场或有关物品进行勘查检验时所作的记录,包括笔录、照片、示意图等。勘验必须由法院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三、民事证据在学理上的分类 (一)本证与反证 根据证据与举证责任或证明责任承担者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与反证。 (二)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有内在联系,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直接、单独的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必须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 (三)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1、根据证据的来源,可以划分为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材料”;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指不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通过传抄、转述、复制后所获得的证据。 2、原始证据与直接证据 四、证据保全 (一)证据保全及其条件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损毁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二)证据保全分类 诉前证据保全、诉后证据保全 (三)证据保全的方法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