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判要点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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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6:40 52sikao | |||||||||
专题八 民事裁判 本专题对应《民诉法》第138-141条。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是:判决与裁定、决定的区别,可提出上诉和申请再审的裁定的范围。 一、判决
判决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依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所作出的权威性判定。 (一)判决的分类 (二)判决的内容 判决应当以书面的方式作出,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根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三)判决的法律效力 判决生效后,就发生法律效力。具体而言,有对人的拘束力,对事的确定力和执行力三个方面。 二、裁定 (一)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 (二)裁定的内容 (三)裁定的效力 裁定生效以后,对人民法院和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三种裁定,法律规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一经宣布或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但允许当事人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另外,只有对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两种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 三、决定 (一)决定的适用范围 决定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就某些特定的事项所作的一种判定。 (二)决定的内容及法律效力 民事决定一经作出或者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除有关回避和罚款、拘留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以外,其他决定都不能申请复议。即使依法申请复议的决定,复议期间也不停止决定的执行。 四、民事判决、裁定、决定之间的区别 专题九 法院调解 本专题对应《民诉法》第85-91条、《民诉意见》第91-97条。以下几个知识点需要重点掌握:法院调解的排除适用,法院调解的原则,无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书的效力及送达。 一、法院调解概述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自愿协商解决民事争端的诉讼活动。法院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一)法院调解与诉讼外调解的区别 第一,发生阶段不同;第二,主持人员不同;第三,调解程序不同;第四,调解依据不同;第五,调解的效力不同。 (二)法院调解与诉讼中和解的区别 诉讼中和解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主就如何解决纠纷达成协议。 区别:第一,性质不同;第二,参加人不同;第三,适用程序不同;第四,法律效力不同。 二、法院调解的范围 凡属于因民事权利义务争议而引起的案件,都可适用调解程序解决。 (一)调解是必经程序的案件 (二)不适用调解的案件 三、法院调解的原则 法院调解必须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原则和合法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是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和促使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当事人或者变相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 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坚持不愿调解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不得久调不决。 更多信息请访问:新浪司法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