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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考前串讲讲义:刑事诉讼法要点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7:07  52sikao

  专题一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
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法律特别规定”是指,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监狱对监狱内发生的刑事案件,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重点)

  出现刑诉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的处理:不追究刑事责任,公安司法机关在不同诉讼阶段应作出不同的处理:(一)、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发现自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受理;公诉案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立案的决定。(二)、在侦查阶段,侦查机关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发现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四)、在审判阶段,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无罪;对于其余五种情形一般应裁定终止审理。但是,根据已经查明的案件事实和认定的证据材料,能够确认已经死亡的被告人无罪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公安司法机关一经宣布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诉讼即告结束。在自诉案件中,法院应根据情形分别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或准予撤诉、驳回起诉、终止审理的裁定,或作出判决宣告无罪。

  专题二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诉讼主体)

  一、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一)公安机关

  1、性质

  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治安保卫机关,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在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受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同时也受上级公安机关领导。

  2、组织体系

  国务院下设公安部,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国的公安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厅(局);地区、省或者自治区辖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设公安处(局);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设公安局,市辖区人民政府设公安分局。按行业系统设立的铁路、民航水运等系统的公安部门,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公安派出所是基层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其参与侦破案件,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

  公安机关的上下级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不同地区和系统的公安机关,实行互相配合,协同办案的原则。

  (二)刑事诉讼中其他行使侦查权的机关

  1、国家安全机关;2、军队保卫部门; 3、监狱;4、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三)人民检察院

  1、性质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或者说法律监督权的专门机关,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

  2、组织体系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立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提请产生它的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在检察长的主持下,讨论决定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问题。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

  (四)人民法院

  1、性质

  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独立行使审判权,在性质上属于司法机关。人民法院是唯一有权审理刑事案件并定罪量刑的专门机关。

  2、组织体系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的最高审判机关。

  我国目前设立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和海事法院。其中海事法院没有刑事审判权。

  二、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诉讼参与人通常划分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两大类。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响作用的诉讼参与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以下共同的诉讼权利: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

  3、对于侦查人员 、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向证人发问并质证,辨认物证和其他证据,并就证据发表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和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或者鉴定,互相辩论等。

  6、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公安司法人员以及当事人以外,参与诉讼活动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的诉讼权利、承担一定的诉讼以义务的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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