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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冲刺必看:管辖

http://www.sina.com.cn 2006/09/13 17:07  52sikao

  专题三 管辖(本章是是考试的重点)

  一、立 案 管 辖

  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各专门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立案管辖主要是根据下列因素划分的:第一,各专门机关的性质与职能。第二,刑事案件的性质、案情的轻重、复杂程度等。

  (一)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排除式)

  刑事案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都由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所谓“法律另有规定”一是指不需侦查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二是指法律规定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有:1、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的自侦案件;2、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案件;4、监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二)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案件。这类案件是指修订后的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和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1)贪污案;(2)挪用公款案;(3)受贿案;(4)单位受贿案;(5)行贿案;(6)对单位行贿案;(7)介绍贿赂案;(8)单位行贿案;(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10)隐瞒境外存款案;(11)私分国有资产案;(12)私分罚没财物案。

  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这类案件包括:(1)非法拘禁案;(2)非法搜查案;(3)刑讯逼供案;(4)暴力取证案;(5)虐待被监管人案;(6)报复陷害案;(7)破坏选举案。

  4、其他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的犯罪案件。 (4)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

  (三)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三类自诉案件的区别)

  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案件包括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这类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轻伤);(2)重婚案;(3)遗弃案;(4)妨害通信自由案;(5)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

知识产权案件(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以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其他轻微刑事案件。(六机关《规定》第4条)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所列8项案件中,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公诉转自诉)

  三、审判管辖

  (一)级别管辖(就高不就低)

  (二)地区管辖

  地区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地区管辖的一般原则,刑诉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犯罪地和被告人居住地在地区管辖中的地位并不是并列的,而是以犯罪地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为辅。

  2、管辖的变通

  (1)优先管辖和移送管辖。(讲民诉和刑诉的区别)

  (2)指定管辖。

  (3)特殊情况的管辖(漏罪、新罪、飞地的管辖问题)

  ①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现漏罪及又犯新罪的:

  第一,发现正在服刑的罪犯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其他犯罪没有受到审判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罪犯服刑地或者新发现罪的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由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正在服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又犯罪的,由服刑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正在服刑的罪犯在逃脱期间的犯罪,如果是在犯罪地捕获并发现的,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被缉捕押解回监狱后发现的,由罪犯服刑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②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涉及到地区管辖的有:

  第一,对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犯罪,我国具有刑事管辖权的案件,由被告人被抓获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在中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在国际列车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管辖协定执行。没有协定的,由犯罪发生后列车最初停靠的中国车站所在地或者目的地的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三)专门管辖(两个同时,两个例外)

  我国目前受理刑事案件的专门人民法院有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不受理刑事案件。

  1、军事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现役军人和军内在编职工,违反刑法分则第十章,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犯罪案件。军队和地方互涉案件的管辖按下列规定处理:

  (1)现役军人(含军内在编职工,下同)和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由军事法院和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其他专门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2)下列案件不由军事法院管辖,而由地方人民法院或者军事法院以外的其他专门法院管辖:①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的;②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犯罪的;③现役军人入伍前犯罪的(需与服役期内犯罪一并审判的除外);④退役军人在服役期内犯罪的(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2、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主要是铁路运输系统公安机关负责侦破的刑事案件,如危害和破坏铁路交通和安全设施的犯罪案件,在火车上发生的犯罪案件,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犯罪案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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