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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国家公考申论考前押题:垃圾短信标准表述

http://www.sina.com.cn 2006/11/10 16:39  中公网

  “本公司代办各种学历证明、驾驶证,拨打***电话咨询。”相信不少人都收到过这样的垃圾短信。随着我国移动通信业务的发展,手机短信业务因价格便宜、形式新颖、方便快捷,赢得了广大手机用户的青睐,手机短信开始被人们称为继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之后的“第五媒体”。然而随着手机短信服务的被广泛使用,“垃圾短信”问题也愈演愈烈,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一、从短信的发送者来区分,垃圾短信可以被分为四种形式:

  (一)违法短信

  违法短信主要是指由不法分子发出的短信,不法之徒利用手机短信作案主要有如下四种形式:

  1. 通过发送手机短信进行诈骗,骗取、偷盗他人钱财。

  2. 利用手机短信从事制作假证件、假公章、假学历、考前出卖试题等违法经营活动。

  3. 通过手机散布破坏民族团结、影响社会稳定的政治谣言或有害信息,如果放任有害信息传播,有可能严重影响到国家安全。

   (二)短信陷阱

  不良SP制造“短信陷阱”一般通过两个渠道:一个是通过电信运营商的网络平台向消费者发送“诱惑短信”,用户一旦回复短信就被当作确认定购服务;另一个是在互联网上设置“陷阱”,“诱惑”用户发回短信确认。无论SP通过何种途径,都必须获得消费者的回复确认才可产生费用。为什么不良SP要千方百计得到用户的回复呢?原因在于以往运营商在三方之中充当代收费的角色,SP需要得到用户的回复确认与运营商进行费用结算,于是一些不良SP千方百计设置“短信陷阱”让用户不自觉“回复”。

  (三)不良短信

  这类短信息一般不构成直接的利益侵犯,但却给接收者带来了身心的烦躁甚至伤害。此类短信多以整人为主要目的,加之内容低俗,格调低下,招致了不少用户的反感,被称为“精神污染”。当前有不少人靠编写不良短信谋生,更有新浪、网易这样的门户网站以不良短信牟利,更不用说许多利欲熏心的大小SP们了。

  (四)广告短信

  此类短信多为各短信广告公司,主要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1. 覆盖面广,据业内人士称:只要事先选择好手机或

小灵通的一个号段,把开始的号码和最后一个号码输入软件,并输入相关软件群发即可。

  2. 费用低,目前,市场上通行的短信广告的服务价格为三至四分钱一条,这意味着,即便是发送给一百万人,也只需花费三到四万元甚至更低。

  3. “广告效果”好,由于用户在阅读该种短信前无法知晓该短信的内容,即使删除也是在阅读了该短信之后,类似被强迫洗脑。

  4. 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相对于传统媒体广告,利用短信发送的广告具有较强的私密性,一般人在收到广告消息之后多为阅读后即行删除,很少和周围的人分享。

  二、分析其形成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立法的欠缺

  从当前的立法状况看,我国制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对电信运营活动、互联,网信息服务行为和使用电信及互联网的行为等都进行了规范。短信息通信作为电信活动的一种形式,也应当接受上述法规的调整。但是,《电信条例》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作为调整电信经营活动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的综合性法规,难以对短信息通信这种具体的通信方式进行具有针对性的规范和调整。同时,由于上述两部行政法规制订之时,短信息通信尚处于发展的初期,客观上也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遍性的的欠缺 

  (二) SP缺乏行业自律

  由于中国的经济社会和市民社会发展的不完善和不平衡性,基于技术创新发展起来的行业具有先天的“自律缺位”特征,导致了某些SP对市场规则的无视。

  (三)混乱的手机发号制度

  目前,市面上出售的手机号都是由手机运营商发放的。以缴费方式可分为两种:一种是预存话费的手机号,另一种则是“先通话、后缴费”的手机号。前一种手机号购买时不用提供任何身份证明,后一种则需提供身份证或军官证等,以便运营商建立客户档案。不法分子往往一次性购买多个无需身份证明的手机号,随时准备更换或丢弃,以此来逃避法律制裁。

  (四)公众保护手机号码意识的欠缺

  当前不法分子获取公众手机号码主要通过四个途径一是通过一些街头的社会调查获取,因为这些社会调查都会要求被调查者填写手机号码;二是参与一些消费活动进行会员注册登记留下了的手机号;三是一些网站在注册时要求填写手机号;四是利用不法途径一次即可购买到上万个有效的手机号段(只需1分钱一个号)。短信发送的代理公司并不知道用户的详细信息,他们要的只是有效的号码,以避免自猜的号段中无效号码带来的资费浪费。

  如果广大社会公众能够在社会活动中增强防范意识,不要轻易对外泄露自己的手机号码,那么受到短信骚扰的可能性会大为降低。

  (五)对“地下短信群发公司”监管不力

  当前,由于短信群发器材可以被方便的购买到,加之我国目前对群发短信缺乏必要的立法,导致许多人盯上了这个有利可图的行业。

  (六)移动通信服务提供商对短信息内容监控不力

  对短信进行监控,主要集中在短信发送到服务站这个环节上。但是目前利用技术监控的话,只能识别信号的传输质量,而无法识别以及过滤信号的内容。如果要精确判断,只能靠人工完成,但是面对每天巨大的短信息发送量,用人工监控所有短信息的内容显然很难。

  三、在积极探索治理办法的同时,总结了以下几点对策:

  (一) 加强立法

  我国利用手机短信作案的犯罪事件出现逐年上升的趋势,很重要原因就是由于目前没有专门的法规对此进行规定,而且,参照国外的立法情况,仅仅对垃圾短信的发送者进行经济制裁是远远不够的。

  目前亟待补充的立法主要有:(1)向手机发送批量病毒的刑事犯罪设置。这是因为,现行刑法第286条第三款所规定者仅是向计算机发送病毒的行为,而手机并非计算机,因而我国立法部门唯有通过另行立法,才能法之有据地惩治此类危害行为。(2)增设传播淫秽信息罪。这样,对利用手机大肆传输淫秽信息、情节严重的危害社会行为,刑法即可有效予以惩治。

  (二)要加强对手机号码的管理,推行手机入网“实名制”

  国内手机号码管理制度比较混乱,犯罪分子可以很方便的申请到手机号码进行犯罪活动,事后抛弃号码逃之夭夭以躲避制裁,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在手机发号方面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手机入网实名制就是一种很好的解决办法,所谓手机实名制,是普通的用户到运营商或者户网运营商入网的时候,必须出示自己的身份证,提供自己的有效信息,今后所有用户在入网时都将按真实身份登记。这种从源头上管理手机的办法十分有效,它能够为用户营造安全无污染的短信环境,能够方便运营商和公安机关对不法分子的监控,更加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三)电信监管部门和国家文化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

  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文化主管部门和各省通信管理局都应着眼于通信业健康发展,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相关问题。网站要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运作,加强内容监管,各通信管理局和公安厅及其他政府部门平时也要保持联系,共同依法打击短信犯罪因此,我们除了应与短信经营商签订杜绝滥发垃圾短信行为协议外,更应通过必要的技术手段予以控制。一是应实行流量控制,日发送量达到一定数值后,采用的监控系统就提示运营商采取管理措施;二是实施内容监控,建立屏蔽词库,发现有问题的短信,系统就向工作人员报警,经查询确认是有害短信后予以屏蔽。对于同一内容连续发送的短信,应对发送位置和发送号码进行监控。

  (四)移动通信运营商要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加大对短信的监控力度

  尽管目前对所有短信的内容都进行监管难度较大,但是通信运营商并非完全无计可施。现有通信技术是可以实现对手机短信群发量的突然不正常增多和某些敏感字词进行监控的。一旦通过监控确定了可疑手机号码,就可以立即实施管理措施。可以采取“分批分次暂停发送者的短信业务”的方法,具体来讲,就是通过实时监测确定哪些是违法用户,然后以此为依据,暂停这些用户的短信服务,而在每次暂停前,通信公司都会发送暂停通知,把暂停原因和时间通知用户。如果这些被暂停的用户想办理恢复手续,就必须要填写不再次发送这类广告的保证书,否则短信功能将被永久性关闭。

  (五)推行行业自律和用户监督举报机制

  短信市场诚信经济的建立,必须依靠SP对自身经营道德的培养和对市场规律的遵循,只有凭籍良好的质量才能赢得良好的信誉度。市场对于短信服务信誉评价的优劣,与服务商是否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息息相关的,而公平、有序竞争环境的形成,有赖于在短信市场建立起遵守诚信的行业自律机制。

  (六) 创新短信管理技术

  整治垃圾短信,除政府制定相关法律制度之外,还需要运营商在管理技术层面上的大力支持。目前被广泛采用的是来源追踪手段,查找每一条垃圾短信的初始来源,如果发现某一用户成为大量垃圾短信的集中地,便会将其列入“黑名单”,取消手机入网资格。此外,部分运营商还采用一些如关键词屏蔽过滤、禁止大规模群发服务等手段,通过各种方法堵塞垃圾短信的传播渠道。

  本文选自《中公网公务员考试的BLOG》,点击查看博客原文。未经许可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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