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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高频考点难点精确记忆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3月13日 17:18 52sikao
4.保证人的须符合的条件。 [识记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 【保证人条件】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住”“收”同音转化为“助手”)。 [记忆方法] 调序连接信息字成压韵口诀:有能力,无牵连 助手政权身未限 5.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不同,不允许上一级人民法院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指定下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识记目标] (1)《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六机关规定》5.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内容。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人民法院管辖。(意义转化为“下级不审上级案”) (2)《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管辖权的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意义转化为“下级可审上级案”)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3)《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管辖权转移】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意义转化为“下级可审上级案”) 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记忆方法] 对比记忆形成压韵口诀:刑事诉讼要求严,下级不审上级案 [应用实例] (2002年试卷二第17题,单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有关的司法解释,下列哪个说法是正确的? A.上级人民法院不能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B.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应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C.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D.上级人民法院不能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明确的案件 [解析] 答案为B。 6.公安机关适用拘留的条件。 [识记目标]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同音转化为“会”)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记忆方法] 连接信息字成意义句:公安机关要拘留,正指杀身会讲流 [想象] 公安机关要拘留的人,正在指认现场的时候遭到了杀身之祸,这个人会讲流利的英语。 特别说明:由于各方面情况的不断调整与变化,新浪网所提供的所有考试信息仅供参考,敬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正式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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