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少数民族考生高考享受四种照顾政策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2月28日 14:33   深圳特区报

  【本报讯】(记者 李玫)记者昨日从市招考办获悉,小学、初中阶段在民族地区读书,高中阶段随父母工作调动迁入我市,具有我市户籍,并在我市中学读书的,按有关规定,在今年高考中可以享受少数民族高考录取照顾政策。有关考生应尽快与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联系。

  市招考办提醒,从省外自治州、自治县移居广东省的少数民族考生,报名时应提供当地自治州、自治县户口迁移的证明资料。符合少数民族高考录取照顾政策的考生,须按有关文件要求,提供本人申请、所就读学校证明、考生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在规定时间内,直接与深圳市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局联系(地址:深圳市迎春路海外联谊大厦九楼,邮编:518005,电话:25180240、25180252)。据了解,全省各地汇总报省民族宗教委的截止日期是4月20日,逾期不再办理。省招生办将于5月15日前将符合照顾的少数民族考生名单向社会公示。

  据了解,符合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今年高考中享受四种照顾政策。第一,报考中央民族大学本科普通班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在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择优录取。第二,报考第二批民族院校和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的少数民族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单独划线录取。在高考成绩公布、考生填报志愿后,由省民族宗教委根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和报考志愿情况,提出意见报省招生委员会审定。第三,报考其它高等学校专科层次的少数民族考生,可在其高考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由高校择优录取。第四,高等院校预科班、民族班录取有关少数民族考生。按照规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的录取应由招生学校在本校本(专)科同批次录取。少数民族本、专科预科班录取分数线不得低于各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专科录取分数线下80分,60分。民族班录取分数线(本科)不得低于有关高等学校在广东省本科录取分数线下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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