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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09年高招艺术类专业合格证发放4∶1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12月24日 10:04   《北京考试报》

  北京考试报讯(记者 姜殿军) 教育部2009年普通高校艺术类专业招生办法日前发布,艺术类专业考试合格证原则上按与本校相应专业招生计划4∶1的比例发放。

  据悉,艺术类专业考试分为省级招办统一组织的专业考试和招生学校组织的专业考试两种形式。考生所报考专业涉及省级统考的,必须参加省级统考。校考由学校招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招生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不得自行设点组织校考。独立设置本科艺术院校可跨省设点组织校考;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及高职(专科)院校只能在本校所在地组织省级统考未涉及的专业进行校考;其余本科院校原则上只在本校所在地设点组织校考。

  校考要于1月31日后进行,3月底前结束。校考合格标准由招生学校根据专业特点和要求自行确定。招生学校负责公示考生校考成绩,发放本校专业考试合格证书。获准在省级统考合格生源基础上组织校考的招生学校也可根据考生省级统考成绩及分布情况直接划定本校的专业合格标准,作为考生填报志愿的依据。

  艺术类专业考试参照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有关考务规定及办法执行。评卷时,笔试科目要有2人以上独立阅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视唱、演奏、表演等面试科目要组成不少于5人的专家小组进行测评并综合评定最终成绩。考试过程重要环节要有视频及文字记录,考试结果要有成绩,考生专业考试试卷(或视频资料)要保留1年。

  教育部要求,除专业考试外,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还要参加本省组织的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文化课考试)。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或校考合格证的考生方可填报相关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未获得省级统考合格证的考生不得填报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志愿。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外的其他批次高校的非艺术类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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