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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下列被列入教育部下发的“获奖学生名单”具有保送生资格未被保送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可在原有分数的基础上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
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5。对获得区、县级见义勇为荣誉称号人员,在录取时,增加20分向学校提供档案,由学校审查录取。
6。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先进事迹、对社会有较大影响的应届毕业生,在录取时,经有关中学推荐,市教委核准,市招生考试委员会批准,可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由学校审查录取,降低分数要求幅度不超过20分。
7。对艺术特长生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在京招收艺术特长生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8。对高水平运动员考生的录取,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工作的通知》规定办理。
以上标注符号“*”的项目中的照顾对象仅适用在北京地区的高等学校。
同时符合多项照顾因素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只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附加分投档。
(三)对残疾考生的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残疾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四)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取:
1、有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五)按教育部规定,考生一经录取,不得换录。
(六)录取名单备案与发放录取通知书
在京招生录取的高等学校须将拟录考生名单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核准,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打印相应录取新生名册以及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加盖录取专用章。招生学校根据录取新生名册向考生寄发本校印制并加盖院校校章的录取通知书 (民办高等学校还包括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
六、关于体育、艺术院校的招生办法
报考体育和艺术院校或专业的考生均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体育、艺术院校(专业)的招生工作,分别按照北京教育考试院下发的《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体育专业招生规定》和《北京市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艺术专业招生工作实施办法》文件执行。
七、关于其他形式招生
保送生、飞行员、职教师资班、高职单考单招、部分院校部分外语专业、部分高职院校自主招生等其他形式的招生,由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按照教育部和北京市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已被高等学校作为保送生录取的学生,可以自愿参加高考,但不再参加统一录取。
八、入学复查及户口事宜
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凡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回原单位。对于徇私舞弊以及违犯有关法规法纪的考生,招生学校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部门和纪律检查部门,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已被录取的新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北京教育考试院高校招生办公室。
关于户口问题,按照北京市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九、切实加强领导,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单位要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充实力量,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提高管理水平。遵纪守法,秉公办事。对于敢于抵制不正之风的人员要给予支持和鼓励,对于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员,要敢于揭露和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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