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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体育特长生管理办法(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4月17日 16:45   北京大学招生网

  名次

  世界大学生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

  全国高校总决赛

  全国高校分区赛

  北京高校

  第一名

  2(必修)

  1(100分,选修)

  1(100分,选修)

  1(100分,选修)

  第二名

  2(必修)

  1(100分,选修)

  1(100分,选修)

  1(89分,选修)

  第三名

  1(必修)

  1(89分,选修)

  1(89分,选修)

  1(84分,选修)

  第四名

  1(必修)

  1(84分,选修)

  1(81分,选修)

  第五名

  1(100分,选修)

  1(81分,选修)

  1(81分,选修)

  第六名

  1(100分,选修)

  1(77分,选修)

  1(77分,选修)

  第七名

  1(100分,选修)

  第八名

  1(100分,选修)

  表3:赛艇队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成绩)给予方案

  重大国际赛事

  两校对抗赛

  世界名校赛

  获胜

  主力

  1(必修)

  2(必修)

  1(100分,选修)

  非主力

  1(必修)

  1(必修)

  1(89分,选修)

  替补

  1(89分,选修)

  1(89分,选修)

  1(84分,选修)

  校队成员根据竞赛成绩获得的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和奖励课程学分,每学期末由教练员根据队员成绩提出书面报告,经体教部主管主任审核批准,报教务部备案后由体教部教务直接录入学生成绩库。教务部每学期将奖励学分及成绩报告主管校长并予以公示。

  第十四条  体育特长生因学校安排或同意参加的重大赛事、或其他有关体育运动方面的特殊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须持体教部书面证明向所在院系提出因公请假。请假期满后,按时返校上课训练,主动找任课教师、同学以及通过自学对所缺课程进行补课。若事先不办理请假手续或未获准假而缺勤者,以旷课处理。

  第十五条  确因训练、参加学校安排或同意的赛事以及其他由学校安排的体育活动,不能参加课程考试的体育特长生,须事先持体教部的书面证明,依照“学籍管理细则”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缓考。未申请缓考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六条  在校学习期间思想作风正派、学习成绩优良、竞赛和训练成绩突出、符合我校免试推荐研究生条件的体育特长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体教部主任审核并与其所在院系协商同意,可重点推荐,优先录取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

  第十七条 体育特长生在毕业学年前,不得申请自费出国留学。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须先办理自动退学手续,学校不为其保留学籍。

  体育特长生进入毕业学年后,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按学校相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训练和竞赛的管理

  第十八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后,须按学校要求编入各体育代表队,服从教练员的指导,并认真完成所在代表队制定的训练计划和代表学校参加竞赛。能够良好完成训练计划、竞赛成绩优秀者,可获得体育训练必修课程学分,同时可根据学生训练情况和竞赛成绩,分等级给予适当的伙食补助和物质奖励。

  第十九条  体育特长生入学后,不服从学校体教部的安排编入学校体育代表队、或无正当理由不完成训练计划、不参加学校安排的竞赛活动,或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参加其他赛事影响学校声誉或利益,经批评教育无效者,由体教部主任提出意见,教务部部长审核后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予以退学。

  第二十条 体育特长生必须保证在学校安排的训练时间内参加运动队训练,无正当理由,一学期日常训练缺勤达训练计划时数五分之一以上、或由于非客观原因未按质完成训练计划内容的四分之一以上者,当学期必修的高级体育训练课程成绩以0分记。

  第二十一条  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因急性创伤或急性疾病,须暂时中止训练或竞赛而休养者,由本人凭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向其所在代表队书面提出暂时离队申请,且须说明暂时离队的期限。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教部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队休养。伤病痊愈后,须立即归队参加训练和竞赛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体育特长生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离队,终止训练和参加竞赛活动,不再享受体育特长生的特殊待遇。

  (一)因伤、病、残或其他特殊客观原因,确实不能继续训练、参赛者,凭指定医院专科医生的诊断证明书或其他相关证明,由本人书面向所在代表队提出离队申请,经其所在代表队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意见,报体教部主管主任批准离队。其善后工作,视具体情况由体教部会同有关单位依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二)训练刻苦,参赛成绩突出,高级体育训练课程学分提前修满者,经本人书面申请,体教部审核批准离队。

  批准离队的体育特长生,由体教部书面通知其所在院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大学授权体育教研部、教务部和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于2005年 8月28日第 597 次校长办公会通过过自2005级学生起执行。原行《北京大学特招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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