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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实施细则(2)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6月01日 18:01   青海招考信息网

  四、高考成绩公布

  评卷、合分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省属有关高校承担,以高校教师为主,聘请一定比例的中学教师和教研员参加。

  高考成绩由省招办通知考区招办并在青海招考信息网上发布,考区招办负责向考生分发成绩单。

  五、招生章程

  高等学校的招生章程是高等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招生信息的主要形式,必须经高等学校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高等学校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省招办负责向社会及考生公布有关高等学校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等学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六、填报志愿和建档

  1、上线考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填写《志愿表》。考试成绩公布后,考生在认真掌握青海省招生政策、规定的基础上依据分数,加之参考学校招生章程及招生计划,按有关规定和要求等选报学校及专业。各级招办及中学要加强对考生填报志愿的指导。

  报考艺术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录取批次以外的其他批次院校的非艺术类志愿。凡报考以校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须持校考专业合格证到考区招办填报《青海省2009年省外艺术院校考生志愿表》,填报志愿时间为6月27日至28日;凡报考以省级统考成绩作为录取依据的艺术院校(专业)的考生,与青海省普通文史、理工类考生同时填报志愿。

  信仰伊斯兰教考生在填报志愿时务必注意了解所选报的院校是否有清真食堂,以免录取报到后造成餐饮困难。

  2、本科批次(一、二、三本院校)的录取将实施复征志愿。具体事宜另文通知。

  3、上线考生的纸介质档案材料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打印件)、《资格审查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原件)、照顾条件原件、高中阶段学籍档案、会考成绩单(省级)、跨省借读高中生资格审查登记表(注册表)、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审查结束后原件退还)。缺任何一项均不予建档。

  凡是曾经从省外迁入青海省的户口,档案中还要装入考生及家庭成员从省外迁入青海省的《准迁证》、《迁移证》复印件【复印件必须加盖派出所和批准落户的州(市)、县(区)公安局户政部门的公章,重点证明迁移手续的真伪和迁移时间】;家长是从省外来青经商的还必须将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五年以上)复印件(由考区招办负责与原件核对并签字)装入考生档案。

  4、考生电子档案包括:《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格检查表》、《志愿表》、成绩信息、考生参加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违规以及在招生其他环节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电子档案同纸介质档案内容应完全一致。

  5、要按照统一标准、分类采集、逐级负责的原则,认真搞好考生信息的采集和确认工作,确保考生相关信息的完整、准确、安全。报名、体检、志愿等信息一经考生签名确认并进入省级电子档案库,不再作任何修改。考生、家长或有关录入人员必须为自己填报确认的信息承担相应的责任。录取时要严格遵循学校志愿优先原则,在考生思想品德考核合格的基础上,坚持分批次、按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投档,招生部门及院校要充分尊重考生志愿,考生本人也要对自己所填报的志愿高度负责,对完成投档程序后又申请放弃本人志愿而要求改录其它院校的,取消其改录或调剂录取的资格,确保公平公正。同时要将此类考生的行为记入考生本人诚信档案。

  6、录取前的资格审查与档案管理:本科第一批(含一本层次少数民族预科)、本科第二批(含省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考生的档案连同户口簿原件及有关证明材料由省招办审查(审查结束后户口簿原件退回考区招办),这部分档案由省招办负责邮寄到考生所录取高校的招生办公室;本科第三批、省内预科、专科(含对口高职)及艺术考生的档案由考区招办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查和管理,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准考证到考区招办领取后交给被录取的院校。

  享受照顾条件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考区招办按规定审查核实。将符合照顾条件考生名单于5月10日前向社会集中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一周,并于5月20日前上报省招办。报名工作结束后才取得照顾条件的,由考区招办向省招办补报,补报信息的时间不得超过6月6日(高考前)。高考结束后考生电子信息一律不予变更。在照顾条件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考生的考试或录取资格,并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7]17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青海省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通知》(青政办[2008]181号)以及省招委、省教育厅、省监察厅、省公安厅《关于认真做好普通高校招生考试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青教招委[2008]48号)精神,严肃认真地搞好考生资格审查工作,严查“高考移民”和不符合在青报名规定的考生侵占青海省考生利益。假户口簿、假学籍、假迁移手续等不再退还,移交公安、监察部门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冒名考试、“搭桥”户、“空挂”户籍或学籍、假学籍等考生将严肃处理,涉及考生一律取消录取资格。

  七、录 取

  录取工作由省招委统一组织实施。实行网上远程录取。

  高等学校和省招办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高等学校应按照向社会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是否录取以及所录取的专业由高等学校自行确定,高等学校负责对已投档但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省招办负责监督高等学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青海省按以下程序分批实施录取:

  1、提前单独录取:军队(国防生、飞行员)、公安(警察)、司法院校的治安学、侦察学本科,航海类,体育类(本、专科),艺术类本科,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北京电子科技学院和其他经青海省批准提前单独录取的院校;

  2、本科第一批:“211”工程院校和经青海省批准列入第一批录取的院校(专业)及其少数民族预科;

  3、本科第二批:一般本科院校(专业)及省外少数民族预科;

  4、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班:省内院校招收的少数民族预科班(招收六州少数民族考生、海东六县及大通、湟中、湟源县农村户口的少数民族考生,预科一年后,根据学生学习成绩优劣,再分到本、专科层次和专业);

  5、本科第三批:独立学院、民办学院、对外合作办学及联合办学院校的本科;

  6、艺术类专科、公安类专科;

  7、专科第一批:本科院校的专科班、独立设置的高等专科学校及经青海省批准进入专科一批录取的高职高专院校;

  8、专科第二批:高职院校、本科院校的二级职业学院的专科、对口高职及五年制直升班和青海警官职业学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在高考成绩基础上适当增加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条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

  1、高中阶段按中办发[2000]28号文件和教基[2001]1号文件评出的省级优秀学生【省级三好学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由省教育厅评选);全省优秀中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共青团青海省委、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省教育厅、省学生联合会评选);全省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共青团员(共青团青海省委评选)】(须将审批文件复印件和证书原件装档),增加10分投档;

  2、高中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须提供由省级表彰的证书和详细材料),增加10分投档;

  3、高中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学科奥林匹克竞赛省赛区一等奖或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以教育部网上公布名单为准),增加10分投档;

  4、高中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或“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或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一、二等奖者,增加10分投档;

  5、高中阶段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增加10分投档;

  6、高中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称号的考生(须经青海师范大学体育系组织测试并认定达到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技术等级要求的应届毕业生),增加10分投档;

  7、高中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20分投档。

  8、高中阶段参加全省运动会、全省中学生运动会取得个人项目前六名、集体项目前三名的主力队员(须出具参加比赛的原始成绩册、有关文件和获奖证书),增加10分投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高等学校调档分数线下适当降低分数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降低分数投档条件,只取其中幅度最大的一项分值)。

  1、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降低10分投档;

  2、对连续在牧区工作15年以上(1994年6月1日前),现仍在牧区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和世居牧区的汉族群众子女,其户口在当地、从小学到高中与当地少数民族学生接受同等教育条件者,由县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证明考生家长工作年限,由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证明考生在当地就学时间,增加10分投档。其中对玉树、果洛州从初中一年级起至高中毕业一直在当地就读,父母在当地工作10年以上,现仍在当地工作的汉族干部职工子女,增加20分投档;

  3、农牧民独生子女选报省内院校的,增加10分投档;

  4、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增加20分投档。

  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的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等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能完成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等学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对少数民族考生的照顾加分标准:在向中央部委院校投档时,增加20分投档;在向省属高等院校投档时,给六州少数民族考生增加35分投档,给西宁、海东地区少数民族考生增加20分投档。

  对口高职考生的照顾分以三门考试科目按普通类照顾分值比例给予少数民族考生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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