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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录取信息确认
高等学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省招办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网上录取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招办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等学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办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等学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在高等学校同批次录取结束后3日之内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等学校《录取考生信息确信表》寄给有关高等学校。高等学校根据省招办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等学校还须附加省招办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学生。考生可通过省招办和高等学校所提供的途经查询和确认本人录取结果。
九、定向就业招生
高校定向在青海省艰苦地区、艰苦行业的招生,必须有定向单位与招生学校签订的协议。定向就业招生与非定向招生同时进行投档录取。
高等学校在青海省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上不能完成的,可在该校调档分数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由省招办补充投档,学校根据考生定向志愿择优录取;若仍完不成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则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青海省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的录取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十、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1、考生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利用通讯工具进行考试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以及使用其它欺诈手段,或者因招生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的徇私舞弊行为取得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的,由违规行为发生地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省级招办、或经教育行政部门授权的高等学校,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高等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将其退回户籍所在地,同时通知其户籍所在地省级招办。
对考生在全国统考(含艺术类、体育类专业省级统考)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8号)执行。其中:
对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下一年度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处理。
对违规参加全国统考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所在高等学校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严肃处理;对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在全国统考中组织作弊或使用通讯工具作弊的高等学校在校生,高等学校可以给予其开除学籍处分。
对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全国统考的社会其他人员,取消其当年全国统考各科成绩,并由其报名考试所在地的省级招办向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通报违规事实,并建议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相应处罚。
省招办须将考生在全国统考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2、对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18号)执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由违规行为人员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取消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撤销招生工作职务并给予调离现工作岗位、开除公职等党级政纪处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⑴ 在出具、审定考生的报名资格证件、证明、体检、档案等材料(包括有关政策性加分所需的证明材料等)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⑵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考移民”活动,为考生伪造或违规办理户籍迁移、中学学籍档案;
⑶ 指使、组织或参与组织高中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或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等学校的在校生参加全国统考,或指使、组织、参与组织群体性考试舞弊;
⑷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含评分细则)、答卷;
⑸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⑹ 在招生考试中偷换、涂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包括计算机记载的考生信息),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⑺ 在招生考试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不按录取规定招收学生,或擅自招收不符合录取标准的学生,致使招生工作受到重大损失;
⑻ 参与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
⑼ 以任何名义和理由,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费用;
⑽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省级招办或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系统、信息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⑾ 其他破坏招生考试工作的行为。
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社会其他人员,建议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参照本条处理。
3、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由教育部或经教育部授权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条例》及《教育部关于实行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给予限制招生、暂停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理;对严重违规招生的学校负责人将追究其领导责任。严重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应予以通报,或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十一、附 则
1、部分高等学校单独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试点和军事院校、公安院校、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少数民族预科班、民族班、少年班招生,以及高等学校招收华侨、港澳地区及台湾省籍学生、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艺术特长生办法,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考务工作管理未尽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现役军人报考高等学校,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有关规定办理。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2、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录取信息确认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等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高等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等学校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省招办,由省招办审核后从录取数据库中注销。
3、本实施细则由省招办负责解释。
青海省2009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进程表
工作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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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作 内 容 和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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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单 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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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成 期 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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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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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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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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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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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5日—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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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报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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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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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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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体育考生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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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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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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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考区自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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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描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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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报名考生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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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招生、公安、监察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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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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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 备 工 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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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招生工作会议及考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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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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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7日一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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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招办部署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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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地市)、县(区)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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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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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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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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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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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校报招生来源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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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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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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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院校在青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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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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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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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 术 体 育 专 业 考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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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专业省级统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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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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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7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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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费 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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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专业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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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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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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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费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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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艺术专业考试合格考生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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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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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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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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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英语听力设备检测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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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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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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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试卷保密室使用合格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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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公安、保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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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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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符合照顾条件考生资格审查结果名单 果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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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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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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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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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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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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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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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发试题、派遣巡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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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地市)、县(区)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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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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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试 评 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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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排考场、培训监考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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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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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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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熟悉考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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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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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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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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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地市)、县(区)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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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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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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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区招办、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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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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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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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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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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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分 公 布 成 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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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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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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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6日—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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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最低控制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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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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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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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院校报艺术考生高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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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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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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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高考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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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地市)、县(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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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6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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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志 愿 审 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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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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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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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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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上线考生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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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区)招办、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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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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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资格有疑考生资料,考区所在地区政府报审查结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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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地市)、县(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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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8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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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语 口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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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外语专业考生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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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青海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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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日-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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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试费 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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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 检 面 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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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公安、司法及机要等院校面试、军(体)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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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省军区、公安厅、司法厅、省机要局、招生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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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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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 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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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单独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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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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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9日—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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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一批(含一本层次少数民族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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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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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3日—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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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复征志 愿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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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二批(含省外院校少数民族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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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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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1日—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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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院校少数民族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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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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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8日—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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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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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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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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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类、公安类专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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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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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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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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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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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9日—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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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科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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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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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4日—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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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录及遗留问题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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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委、录取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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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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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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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招生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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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州(地市)、县(区)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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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0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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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量化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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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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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1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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