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平:高校自主招生不能因噎废食(组图)

2013年12月27日11:39  北京青年报    
访谈者:张静雯 受访者:杨东平 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访谈者:张静雯 受访者:杨东平[微博]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微博]院长 国家教育咨询委员会委员
高校自主招生高校自主招生

  自2003年正式启动以来,自主招生已走过十年,其中问题逐渐凸显。近日,人民大学被曝在自主招生环节存在腐败问题,继而宣布暂缓自主招生一年——自主招生制度一时被推上风口浪尖。然而,从科学选拔人才的角度看,自主招生制度符合大趋势。当下,除了遏制寻租与腐败,更重要的是强化制度建设、进一步推进改革。   

  招生办权力应转移到专家委员会

  青评论:在自主招生中,哪些环节给寻租开了口子?

  杨东平:高校自主招生中出现的腐败,问题究竟具体出在哪些环节,在目前调查结果尚未明确公开的情况下,还不清楚。但可以基本明确的是,寻租问题的根源在于招生权力集中、不受监督:招生这样重大的事务、如此重大的权力,都由招生办、招生处这样的单一的机构来完成,不受约束和监督,导致一些学校的招生成了校长和招生办主任之间的“嘀咕”,招生成为“黑箱”中的权力。

  个人认为,在高考[微博]制度改革前夕,发现自主招生腐败事件,是有其特殊意义的——它再次提醒了我们高校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如果高校没有建立一套和自主招生相适应的、能够防止腐败的制度,那么公众对于高考改革就要画问号,对高考改革进一步推进、进一步扩大高校自主权,就会有很大的疑虑。

  青评论:近日,教育部副部长刘利民做了《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基础教育综合改革》的网络公开课,内容也涉及了招生办的权力,他说“高校录取不单纯由招生办主任说了算”。那么,沿着这种思路,招生机构应当如何改革?

  杨东平:最重要的是,把招生权力转移到由教授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之中,关于招生的重要政策、重要决策,都由这个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我设想,“专家委员会”中最好有教师的代表,有各个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教授。

  并且,这个委员会要接受社会的监督——如果“关起门来”,专家委员会也有可能为了学校的利益或者别的什么考虑,而做出有违公平之事。总而言之,要把原本“灰色”的领域变成公共领域,各种力量相互监督和制衡。

  青评论:那么,在这样的理想框架中,招生办、招生处应该扮演何种角色?

  杨东平:招生办本身应该是个服务机构,而非权力机构。在大学中,以往招办权力很大,招了多少学生、哪些来源、如何构成,都是招办掌握,这种状况是扭曲的。

  青评论:除了招生权力结构调整而外,自主招生过程的公开透明也是非常重要的。具体而言,在自主招生的工作中,哪些程序和内容是必须要公开的?

  杨东平:本月上旬,教育部下发通知,明确要求高校招生要有“十个公开”——一是招生政策公开、二是高校招生资格公开、三是高校招生章程公开、四是高校招生计划公开、五是考生资格公开、六是录取程序公开、七是录取结果公开、八是咨询及申诉渠道公开、九是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公开、十是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公开。

  自主招生的公开,也可以参照这个思路。对自主招生而言,其中有三个方面特别需要关注:招生计划、招生资格、录取结果。而这些“公开”,应从高中推荐环节开始。比如被推荐参加自主招生的考生的信息要公开——这个学生的基本学业情况、三好学生资格、科研成果等,在同学当中一公开,是否作假、是否达到推荐资格要求,一目了然。

  青评论:公开的同时,还涉及监督。就如您刚才提到决定招生重大议题的“专家委员会”,也需要面对社会监督。具体而言,应当有哪些力量参与进来?如何进行监督?

  杨东平:可以让家长[微博]代表、教师代表、媒体代表等多元社会力量的代表,都参与到考察和评价的过程中。当然,实践操作层面,社会监督是有难度的,毕竟考试工作有一定专业性,录取张三不录取李四,是教授面试的结果,非专业的社会力量也许难以判定它科不科学、公不公正。

  目前,社会监督以个案监督为主要形式。而更加机制化、常规化的监督方式,是需要我们去探索的,在这个过程中可以向国外借鉴一些经验,学习他们的常态监督机构的运作模式。

  青评论:1998年《高等教育法》为高校自主招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对具体办法并没有作明确规定。立法规范自主招生、以法律作为监督武器应当也是一种办法?

  杨东平:立法监督是一种办法,不过,法律很难规定自主招生的细则,后者主要还应当是各个高校的职责。而完善对自主招生的监督,行政问责制度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事实上,我们的很多事情不是没有规章和制度约束,而是没有问责。拿喊了多年的“阳光高考”口号来说——这么多年过去,它还是一句口号,很少有人知道“阳光高考”究竟是怎么一回事,也很少有人因为不遵守“阳光高考”的原则而受到惩罚。一定要有追责制度——如果该公开的信息不公开,或者违反了规定,该怎么惩罚,一定要明确。

  高校招生的权力应该进一步“下放” 

  青评论:除了寻租腐败之外,作为一种招生模式的探索,自主招生所存在的最明显的缺憾是什么?如何纠正?

  杨东平:目前针对自主招生的主要批评,是认为它已经变成了高校提前“掐尖”的一种工具。一些实证研究显示,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学生中,有85%都能够通过正常高考途径录取——这违背了自主招生为“特殊人才”开辟通道的初衷。这一轮高考制度改革中,大家比较具有共识的意见,是让学生先参加高考,通过之后,再由各个高校面试、自主选拔。自主招生没有必要重复一遍高考的功能。我个人认为,这将成为未来自主招生比较确定的模式。

  青评论:按照这个思路,是不是说,今后自主招生将逐步成为高校招生的主导形式?

  杨东平:尽管存在诸多问题,扩大高校招生的自主权,仍然有它的正当性。高校选拔学生,本来就是它自身的权力,现在给它5%或者10%的自主额度,无非是把本来就属于它的权力还给它一些而已。

  青评论:确实,目前高校的自主权是有限的,而且和大多数高中应届生都“没关系”。不过,要全面放开高校自主权,似乎又要面临更大的寻租风险。

  杨东平:一些学校,如北大,一直希望把自主招生权力扩大到100%。我个人认为,高校100%自主招生肯定是未来的目标,当然它一定要以一个具有公信力、防止腐败的制度为前提,这也是前面所提到的“学术委员会”、“信息公开”、“行政问责”和“社会监督”等制度的必要性所在。

  但是如果因为担心腐败,就永远不放权,那就只能永远停步于此,不可能进步。我的态度是,放权改革和制度建设必须是同步的。落到现实操作层面,一种比较可行的办法是设计一种激励机制,制度建设做得越好,放权可以越多。

  在目前展开自主招生的高校中,一些高校为了防止“递条子”等现象,刻意将面试环节设计得非常复杂。比如,参加面试的教师群体很大;前一天晚上才宣布抽签结果,使得说情的人没有活动空间。放开更多自主招生额度,可以从这些做得较好的高校开始。相反,制度建设不好、甚至出了问题的高校,就应当被缩减额度,甚至取消权力——无论是多么“名牌”的大学。

  改革要往前走,出现问题则解决问题,不能以“腐败风险”为借口而停滞不前。

  青评论:自主招生的初衷之一,是招收在某一学科有独特天赋的学生。如果是这样的话,似乎各个院系也应该在自主招生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今后学院的自主权是不是也可以探索放开?

  杨东平:对。大学的自主权最后应该是落在院系,专家委员会负责重大事宜、政策制定,但是具体到个别学生的录取,专家委员会是没法一一兼顾的。这时候院系应当发挥更大的自主作用。

  政府治理改革的思路也适用于教育

  青评论:所谓“自主招生”,学校的自主权是一方面,学生的自主权也同样需要被讨论。目前整个招生制度中,高校相对于学生是非常强势的。要扭转这种局面,效仿国外、开放学生多次选择的权利,似乎是一种办法?

  杨东平:事实上,目前招生录取制度改革的核心,就是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双向选择、多次录取的制度。这种变革是非常有挑战性的,它完全打破了现在据分数从高到低依次录取的简单方式。这种模式下,招生过程会变得很“漫长”,就像国外一些大学的招生工作,可能得花大半年的时间。我们开始尝试这种方式的时候可以有过渡,比如每个学生可以选两个学校,招录工作在两个月左右完成。

  青评论:这样的变革事实上也能从某些方面舒缓和遏制腐败。

  杨东平:的确,这种变革的意义非常重大。现在高校单向地挑选学生,处于垄断地位,学生的选择自主权非常有限,尤其是在选择专业时——而专业调剂也是腐败高发的环节。改成双向选择之后,这种局面就有希望被改变——要吸引优秀学生,官僚主义、行政化的措施就得让位,寻租的空间也会缩小——不然高校就可能面临优秀生源流失的局面。就像香港的大学在内地招生后,清华[微博]、北大的招生“策略”也相应发生变化。

  青评论:招生制度改革具有很强的战略性。不过,目前看来,此次教育改革的重点,依旧是在高考科目、考试方式等细节问题上,似乎不容易看出宏观的顶层设计?

  杨东平:整体宏观的设计事实上是有的,只不过许多具体方案目前还没有公布。这次教育改革的主导思想,是把促进素质教育放在第一位,科学选拔人才和促进教育公平跟随其后——后两部分中就包括我们前面谈的自主招生制度建设,而这些变革都是能够促进素质教育目标的实现的。每一项改革的效用都是有限的,但是我们能够用改革促进改革,实现整体改革的目标。

  还有一个被忽略的要点:我理解,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核心,是政府治理的改革、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开放社会组织、扩大社会参与等各种方式来解放社会生产力,增加社会福利——这些思路对教育问题都是适用的。在教育领域,改革的本质核心其实就是“简政放权”、扩大社会参与,但是很多人还没“破题”,还没有形成这样的概念。文/栖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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