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规范 同城高校间不能转学

2015年07月03日11:53  扬子晚报 微博    收藏本文     

  扬子晚报讯(记者 蔡蕴琦) 记者昨日从江苏省教育厅获悉,江苏就进一步规范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工作提出要求。学生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申请转学。  记者了解到,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特殊困难一般指因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研究生因导师工作调动或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指导的,以及符合学校规定的其他情形。申请转学的本专科学生高考[微博]分数应达到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高考录取分数。申请转学的研究生需通过拟转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的专业考核或学业水平评估。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2.高考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4.通过定向就业、艺术类、体育类、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5.未通过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或未使用高考成绩录取入学的(含保送生、单独考试招生、政法干警、第二学士学位、专升本、五年一贯制、三二分段制等);6.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7.研究生二区招生单位录取的转入一区招生单位的;8.跨学科门类的;9.应予退学或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10.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高校学生转学手续原则上受理时间为每年1月5日至2月20日、7月1日至8月20日。对于符合规定的转学申请,省教育厅每年两次集中在江苏教育门户网站(www.ec.js.edu.cn)公布备案结果,时间为每年2月和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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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关键词: 江苏高校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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