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7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6)

2017年05月18日 16:09 新浪教育
微博 微信 空间 分享 添加喜爱

  我区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继续执行“先统招、后定向”的投档原则。在同一志愿(组)投档时,首先根据考生的统招计划志愿进行投档,再根据考生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志愿进行投档。相关院校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投档线在该校统招计划投档线下20分以内,且不低于相应批次最低投档控制线。第一志愿(组)统招计划生源不足或只有定向就业招生计划的院校投档线不低于相应批次的最低投档控制线。如生源仍不足,可征求院校意见面向社会征集志愿或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定向就业单位及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均不得参与高校定向就业招生录取工作。高校、相关地州及定向就业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利用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向有关考生收取国家收费政策规定范围以外的任何费用。

  61。高校及其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调整计划使用的管理和监督。高校应集体研究决定本校调整计划的使用,调整计划应安排在生源人数多、质量好的省(区、市)使用。高校负责处理因调整计划使用不当造成的遗留问题,不得降低录取标准指名录取考生。严禁高校利用调整计划指名录取考生或向考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

  高校对生源计划的调整一律使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在网上进行。高校生源计划调整必须在其招生规模内,征得有关省级招办和高校主管部门的同意。高校未完成的生源计划,须在生源计划所在地公开征集录取。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根据高校调整计划数及其使用的有关要求,经在“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中核实确认后,于同批次投档前投放,并在高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按照考生志愿及分数顺序进行投档。

  62。录取时对民语言考生报考本科院校进行数学单科成绩最低分数限定,具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63。民考汉考生既可以填报汉语言招生计划,又可以填报民考汉招生计划。每批次录取时,先向其所填报的汉语言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如被录取,志愿库则自动取消该考生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志愿;如未被录取,继续按考生所填报的民考汉招生计划的高校投档。

  汉考民考生可填报民语言计划的学校志愿(以当年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64。在预科学制上,民考汉、双语班本科单列计划录取的学生以及本科协作计划录取的艺术类院校学生预科学习时间为一年;民语言学生预科学习时间原则上为两年,学生预科一年后,汉语及文化课程成绩考核达到预科培养要求的,通过本科学校综合评价,可提前一年结束预科阶段学习。协作计划学生预科学习期满,经统一会考或考核合格后,转入本、专科学校学习。

  65。高校须将拟录取考生名单(包括统考、保送、单独考试拟录取的考生等)标注录取类型后,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 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录取考生名册,加盖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有关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高校应妥善保管录取新生名册,若因保管不善等原因造成的后果由高校负责。

  高校根据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由校长签发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66。各中学应及时、规范地向考生提供纸介质档案,档案内容必须完整、准确。被录取的考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的纸介质档案材料由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到就读中学提取并自带到录取学校。录取期间,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各地招生办公室和区属高校应分别设立接待站,向考生提供录取信息公开、咨询及申诉渠道,并按规定将有关录取结果向社会公示。

  67。自治区录取工作于7月上旬开始,全部(各批次)录取工作在8月底结束。

  68。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考生可通过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途径查询本人的高考成绩并确认录取结果。

  69。考生收到录取通知书后,应及时通过新疆招生网(http://www.xjzk.gov.cn)进行核实和确认。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核准的本校录取考生名册、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将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按生源所在省(区、市)分别汇总,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传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70。招收保送生的高校须于4月10日前将本校已测试合格拟录取的保送生数据库上传至 “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于4月20日前在“阳光高考”平台上审核确认后下载数据并办理录取审批手续,4月30日前将保送生录取名册寄至相关高校。

  71。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并办理相关录取手续。

  72。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一律不得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再行组织补录或换录;对新生报到后未完成国家下达的高职(专科)生源计划的区内有关高校,经学校申请、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同意,可在自治区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进行高职(专科)层次的补录。

  73。由于网络传输等其他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校应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九、信息公开公示

  74。建立分级负责、规范有效的国家、地方、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等多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制度。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要做到信息采集准确、公开程序规范、内容发布及时。

  75。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中学应按照有关要求,分别公开招生政策、高校招生资格、高校招生章程、高校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录取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录取新生复查结果等相关信息。

  公示的考生资格信息应包括姓名、性别、所在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或单位)、享受照顾政策类别、资格条件、测试项目、测试成绩、合格标准、拟录高校及专业和录取优惠分值等。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当年年底。县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公示的考生有关信息,上报前至少公示10个工作日,并保留至当年8月底。

  76。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负责公布普通高校招生有关政策、高校招生来源计划、招生章程;公示取得保送生资格学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公布自治区有关招生政策、计划、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考生统考成绩和录取结果的查询办法、各录取批次控制分数线、填报志愿和录取时间安排,公示我区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各县级招生办公室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分别在其所在地公示本地区、本校享受照顾政策类别及具有相应资格的考生、以及高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考生等名单。

  高校在其网站上公布本校招生计划、招生章程、录取结果查询办法;公示取得本校特殊类型招生测试合格的考生等名单。

  77。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高校、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在公示有关信息的同时,提供举报电子信箱、电话号码、受理举报的单位和通讯地址,并按照国家有关信访规定对举报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十、招生管理职责

  78。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自治区高校招生及统考工作,其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高校招生工作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接受教育部委托组织民语言有关科目统考试题的命译工作和试题、答题卡的印制工作;负责本辖区内高考组织、考试环境治理、考试安全维护、考风考纪整肃等工作。组织有关艺术类专业统考、体育类专业统考、高等职业院校对口招生等自治区统一考试,并对考试安全负责;

  (3)汇总高校在自治区的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有关招生章程中的主要内容或高校公布招生章程的网址;

  (4)指导、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及本校招生章程;

  (5)履行公开和监督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关职责,对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及所属高校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

  (6)负责组织考生报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体检、考试、评卷、考生信息采集及电子档案制作、录取以及其他有关工作;

  (7)组织开展招生、考试的科学研究工作、宣传工作和培训工作;

  (8)保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正当权益;

  (9)受行政部门委托调查处理或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本地区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10)负责对违规考生、学校、机构等进行处理;配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违法考生、学校、机构等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和惩处等工作;

  (11)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79。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本级招委会,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招委会的双重领导下负责本地区招生工作。

  招委会主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兼任,副主任、委员由教育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高校的负责人兼任。

  招生办公室是招委会的常设机构,代表招委会行使职权,处理招生日常工作。各级招生办公室应确定必要的编制,配备专职干部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

  80。高校应成立由主要负责人和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招生工作,并设立招生办公室、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和开展招生考试工作必备的办公设备、场所、设施。高校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以及自治区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自治区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并报送本校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3)制订本校招生章程;

  (4)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工作;

  (5)组织实施本校录取工作,负责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6)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7)组织本校单独招生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安全负责,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违规考生进行认定、处理,并将违规事实处理结果报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8)履行高校招生信息公开相应职责;

  (9)支持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完成招生方面的其他工作;

  (10)根据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的申请,对高校有关招生录取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十一、招生经费

  81。各地、州、市招生经费,应由地方教育事业费列支。高校的招生经费,在本校事业费列支。

  82。考生须缴纳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按自治区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83。对参与监考、评卷、巡考的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应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十二、对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84。考生、考试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等追究法律责任。对公务人员违规违纪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因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考试机构疏于管理,造成考场秩序混乱、作弊情况严重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对直接责任人和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依纪依规进行严肃追责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自治区组织的省级统一考试和授权高校组织的单独招生考试均属国家教育考试的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规及党内法规执行。

  对违规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取消其当年高校招生考试各科成绩,同时给予其应届毕业当年不得报名参加高校招生考试的处理。

  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将考生在高校招生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客观记入其《考生电子档案》,作为考生考试诚信记录的重要内容。

  85。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所报考高校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本规定或其他相关规定的,可向所报考高校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高校应当进行调查、处理,属于对政策执行存在异议的,应当及时书面或者口头答复申请人;属于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应当组织纪检监察机构或者专门的招生监督机构进行调查,并按照信访条例和有关规定作出书面答复。

  考生或者其监护人对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释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违规违纪行为举报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或者自治区教育厅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机关提出复核。

  十三、附则

  86。中国普通高校联合招收华侨学生、港澳地区及台湾省学生,按有关规定执行。

  经批准的部分高校单独考试招生、保送生及各种特殊类型招生,按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

  全国统考的考务工作,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考务管理规定执行。

  87。现役军人报考高校,按中央军委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8。为军队培养的国防生按有关要求执行。

  89。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执行。本《规定》由自治区招生委员会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高考微信号

高考志愿通(收录2595所大学、506个专业分数线信息、提供29省专家服务)

三步报志愿

1
专业定位
适合专业测评
43122人已测试
2
海选学校
录取可能性报告
88178人已测试

分数线查询

北京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山东
  • 山西
  • 安徽
  • 江西
  • 江苏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四川
  • 陕西
  • 青海
  • 宁夏
  • 黑龙江
  • 吉林
  • 辽宁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海南
  • 福建
  • 甘肃
  • 港澳台

2015

  • 2015
  • 2014
  • 2013
  • 2012
  • 2011

北京

  • 北京
  • 天津
  • 上海
  • 重庆
  • 河北
  • 河南
  • 山东
  • 山西
  • 安徽
  • 江西
  • 江苏
  • 浙江
  • 湖北
  • 湖南
  • 广东
  • 广西
  • 云南
  • 贵州
  • 四川
  • 陕西
  • 青海
  • 宁夏
  • 黑龙江
  • 吉林
  • 辽宁
  • 西藏
  • 新疆
  • 内蒙古
  • 海南
  • 福建
  • 甘肃
  • 港澳台

理科

  • 文科
  • 理科

找专家报志愿

一对一服务
咨询电话:
01058983379
推荐阅读
聚焦
关闭评论
高清美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