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上海将正式实施《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

2018年03月13日 07:48 解放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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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个礼拜四,也就是3月15日,上海教育领域一件大事将悄悄发生。《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正式实施。这个法规的制定,全国首创,没啥可参照的。

  意料之中的难度不止于此。“高等教育立法的特点,人人都有发言权,每个家庭都会有孩子要接受高等教育,都想说话……”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刘平说,“这一点在人大审议的过程中,非常明显。”

  那么,这部并不依靠国家强制力执行的促进性的“软法”新规,与我们怎样息息相关,将对孩子未来的大学、对上海当下的教育,带来怎样的变化?专家一一细读。

  关键词一:第一

  据了解,将于2018年3月15日正式实施的《上海市高等教育促进条例》,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8日通过,一共有五十二条。条例明确高等教育“应当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规定政府支持保障措施,促进青年教师更好发展,在人员编制、收入分配等方面赋予高校更进一步的办学自主权。《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促进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地方性法规。

  值得一提的是,近年来上海高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中,连续出台了《上海高等教育布局结构与发展规划(2015-2030年)》、《上海高等学校学科发展与优化布局规划(2014-2020年)》、《上海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2015-2030年)》三大规划,这些关系本市高等教育布局的重要内容也首次被写入了法规。条例吸纳了本市高等教育布局结构发展规划、学科布局规划和职业教育规划的内容,固化了上海教育综合改革的经验和成果:明确规划的制定和效力,规定高等教育规划由市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市高等教育发展规划,将规划作为高校设置调整、资源配置、基本建设和条件保障的依据。同时,明确规划的核心内容,将高校分类发展、地方高水平大学与学科建设、学科专业设置、应用型人才培养等规划内容在条例中予以规定,以凸显规划内容的法律效力。

  关键词二:分类

  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加快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的重要内容就是分类管理、特色发展。国家《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指出,要“研究制定高等学校分类设置标准,制定分类管理办法,促进高等学校科学定位、差异化发展,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

  在《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中,有这样的表述:“市教育、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编制、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地方公办高校)在分类发展体系中的定位,确定其办学规模、人员配置标准、财政经费投入等事项,并根据办学水平分类绩效评价结果进行动态调整。”

  在上海交通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规划发展处处长杨颉看来,这一蕴含“分类”思想的界定,是高等教育发展促进中非常大的进步。“从某种意义上说,分类正是中国高等教育的痛点,国外不用分类,根据市场需求办学即可,但目前中国做不不到,很难做到不走独木桥,”

  杨颉坦言,条例强化的分类管理、精准定位理念,将有利于高等教育体系的进一步提升和完善。

  关键词三:系统合力

  教育改革进程中,高校自主办学始终是各方关注热点。华东师范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教育治理研究院院长范国睿教授解读《条例》相关内容。

  他认为当前我国高等教育改革进入深水区、攻坚期,需要“综合”改革,意味着教育改革不是教育系统自身的事,而是需要形成“系统合力”,这就需要建立与完善以教育事业发展为核心的部际协商沟通的体制机制,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由此,促进“政府统筹管理、学校自主办学和社会多方参与”的高等教育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已经成为必然要求。

  《条例》指出,在市级层面,建立高等教育改革发展议事协调机制,审议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重大方针和政策,协调解决高等教育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设立高等教育投入评估咨询委员会,对高等教育重大投入政策提出咨询和评估,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督导和检查。

  同时,在高等教育改革中一直十分敏感的编制、经费投入等方面,提出“市编制、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科学核定并动态调整地方公办高校的人员编制时,应当听取高等学校的意见”、“建立科学合理的增长机制,确保高等教育财政经费投入持续稳定增长”,为上海高等教育发展的高校依法自主办学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在社会参与方面,《条例》鼓励、重点支持社会力量依法独立或者共同举办高水平、有特色的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社会力量与高等学校合作共建教学、科学研究机构;向高等学校捐资捐赠,鼓励专业机构自主或者受委托开展高等教育评估,鼓励行业组织参与制定学科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方案和标准,定期发布人才需求预测,参与对学科专业的评估活动,鼓励企业、科学研究机构、社会组织等与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合作,开展教师和科研人员的双向柔性流动,共同开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

  关键词四 依法自主办学

  “上海在高校自主办学问题上,历来走在全国前列。早在1979年底,复旦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同济大学(分数线,专业设置)上海4所大学的校长就在《人民日报》上发文,呼吁改革高等教育体制,给高等学校以办学自主权,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

  范国睿教授说,近年来,在沪高校在建设现代大学制度、推进高等教育治理现代化取得了许多有价值的经验,高校依法、依大学章程自主办学,成为现代大学治理的必然趋势。《条例》充分吸收了这些改革的经验,设立“依法自主办学”专章,从推进政府简政放权和保障学校权利两个层面提出具体措施。

  此外,在支持学生创新创业、科研与成果转化、资产处置等方面,也赋予高校相应的自主权。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高等教育兴办和发展,条例从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社会力量和行业组织参与、产学研合作、多渠道合作等方面作出规定。这些都是此次高等教育立法的亮点所在。

  比如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地方公办高校按照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在绩效工资总量内,自主确定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市政府应当建立适应本市高等教育行业特点的收入分配制度,科学核定地方公办高校绩效工资总量,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确保教师收入逐步增长。

  条例还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奖励、省部级以上教学和科技奖励、竞争性科研项目中用于人员的经费、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团队所需人员经费以及捐赠收入中用于人员的费用不列入绩效工资总量。

  责任编辑:张佳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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