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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号别墅”和她的客人们(附图)

http://www.sina.com.cn 2001/03/28 14:01   三联生活周刊

  “七号别墅”与刘春洋的故事,已经被极其广泛地传播了。许多报道甚至冠之以“第一”的标题,相信媒体的这种渲染与“七号别墅”所处的城市——北京,同时“七号别墅”所接待的客人——相当级别的官员有关。记者再次进入对这一案件的采访,关注点正是“相当级别的官员”,他们仅仅是买性而已?

  此案的审判长、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天民对此案仍然记忆清晰。他注意到在庭审的时候,案件主犯、也即卖淫的组织者刘春洋神情自若,偶尔还低头嬉笑两声。李非常直接地评价说,“这完全是江湖作派。”在判决结果宣布的时刻(刘被判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李还注意到,刘春洋表现的竟十分高兴,她甚至还向审判长,也即李天民鞠躬,以表示自己的情绪。这多少令审判长李天民疑惑。据刘事后说,她原以为非被马上致以死罪不可。

  在李看来,刘春洋极其聪明。在审理的过程中,刘春洋曾给审判长写过一封文通句顺、逻辑严密的告发信,以图说明“七号别墅”另有幕后老板,她只不过是被胁迫而已。虽然后来查实并无此事,但刘表现出来的计谋仍足以令人惊诧。

  在审判长那里有许多这样未经披露的事实,只是由于审判注重的是刘春洋犯罪事实,而进入“七号别墅”的各级官员,不特在法庭注意范围之内。因此,记者对此案的深究,没有办法落实。这是记者的困惑。我们力图寻找到可以能够纳入“性贿赂罪”范畴的案件。但是,这种努力,没有得到有价值的回报。

  我们发现,在各家对“性贿赂罪”的争议中,反而忘记了对它本身的清晰定义,现在,我们只能姑且把以下这些案例中出现的性以及贿赂的某些特征,作为考察这个罪名是否成立的样本,但我们确信,这困惑恐怕不是外行人的困惑。

  -名牌大学?高材生?

  这位生于1971年的七号别墅女主人刘春洋,在案发后的民间传说里无形中被夸大和传奇化,因为最初的由北京市检察院宣传部门发出的通稿中声称她毕业于一所名牌大学,不久就被演绎成为北京大学本科毕业生,记者通过查看她的简历才知道她是东北一所工科学校的毕业生,毕业以后很快涉足色情业并成为其中的佼佼者,先是当按摩小姐,后来因为出色的领导才能出任领班,手中掌握了一本“花名册”和京城各色高官富商的客源。她干练而且工于心计,不信任任何人,包括她的副手张芳菁,比如为了让张相信七号别墅另有幕后老板,她请来一位远房亲戚当“托儿”,出面跟张见面。她还把自己的亲妹妹刘春萍也带到七号别墅当小姐。

  那些小姐说刘春洋“挺黑的”,比如她们穿了件比较好的衣服,她就要人家脱下来给她试穿,然后就穿走了,还不时地要那手下给她上供。七号别墅还经常召开全体会议,内容一般是要求大家讲究卫生,尊重客人。

  一般而言,“七号别墅”每天晚上八点前后是高档车进入最多的时候,十一点以后,高档车陆续离去,十二点左右,“模特们”坐上班车回各自住处,女主人刘春洋忙消停后通常自己驾车离开,她们从不在别墅内过夜,刘春样在朝阳区花家地另外租了一套简单的两居室,和在别墅当服务生的表弟冯军住在一起。当时北辰花园租售出去的别墅并不多,住户比较少,灯火寥落,所以七号别墅显得格外招摇。

  事实上,根据法院事后调查,刘春洋没有任何惊人的背景,她向她曾在他手下当的前任老板齐建明伪称七号别墅属于长春市长的产业,也仅仅是无稽之谈,她敢于冒这么大风险完全是凭着自信和大胆,用主审这一案件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李天民的话来说,就是:“如果她不走上这歪路,恐怕会是一位杰出的女职业经理人。”

  -多数是回头客

  1999年5月,七号别墅被附近居民怀疑为性服务场所,向北京市公安局举报,6月2日晚,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包围七号别墅,当时刘春洋不在现场,只有张芳菁跟她手下的8名小姐、2个服务生还有司机等后勤人员在,逮捕的30余人中,除此之外,就是这里的客人,多数是“回头客”。

  当日在场的客人中,最高职位是安徽省政府电力局的一位副局长,跟该省一家工厂筹建处主任来京向有关部门汇报工作,七号别墅案发生当晚,不得不连夜从安徽再调来另一位副厅长,参加次日务必举行的汇报会。另外有北京某区一行政执行单位的两名干部,他们下到辖区检查工作时,由地主出面请客,还有一位外贸公司的经理,先后六次来过这里,不巧那天又来了。另外,还有一燕山石化公司工会的主席和司机一起被扣留。

  刘春样得知消息后,为了躲开北京火车站警方可能设下的盘查,马上驾车赶往天津,从那里登上了回吉林老家的火车,但是刚刚住进旅馆,不及回家就被当地警方抓住。

  之后,北京市公安局十三处的干警们在七号别墅蹲守了将近两周,由一位女警负责接电话,当对方问到是否营业时,她告诉他们一切如故欢迎光临。别墅保安也面不改色地放行,唯一不同的是从那天起,刘春洋和张芳菁再也没有出门迎客,但是,多数来客忽略了这个细节。到6月中旬警方收队为止,共逮捕了约56位客人。

  -“七号特色”

  “七号别墅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没有任何掩护手段。”主审这个七号别墅案的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庭副庭长李天民介绍说:“不像一般歌厅、发廊或洗浴中心等有别的服务业做幌子,它纯属于一个性服务场所,用旧社会的话来说是个‘窑子',就是个妓院。”无独有偶,当时见诸报端关于七号别墅的简短消息中也曾重新启用过“妓院”这个被历史注销的名词。

  关于七号别墅的客人们,李天民认为:“这些人基本都是掌权的,我估计有百分之九十以上是公款消费,因为七号别墅内记录消费收入状况的很多单据都销毁了,没有帐,当时就只有从刘春洋的库房里翻查出两张帐页来,5月29、30两天,收入是10万元,一天5.3万,另一天4.7万,一般的找一个小姐1100元,过后小姐跟老板刘春洋各得550元,别墅里的服务花样比较多,还有‘双飞'(同一客人找两个小姐)、冰火、波推等。所以,如果收入是日收入达到5.3万的话,起码当天有50个客人。”但是这些人,特别是付钱的是谁,很难有证据,他们通常用的简单的某先生为记号,整个是一笔糊涂帐。

  这些客人基本被处于行政处罚,至少双开,并劳教三个月到一年不等,名声败落,政治前程无从谈起。可以说,正是七号别墅毁了他们。

  从1999年3月18号开业到6月2号,除了其中严打期间休业5天外,七号别墅接待了600人次的客人,他们的慷慨让刘春洋不仅收回了房租等成本,所获绝对不在少数,在那里的小姐工作不到三个月,据说最高收入有十几万的。他们一般支付现金,偶尔也支付单位支票,每隔一段时间,就由范少峰把支票拿到刘春洋的前老板齐建明那里换成现金,齐从中收取10%的劳务费,这些支票基本属公款。

  -结局

  因为刘春洋在初审过程中造了很多迷雾,比如给审判长写了一封长达四页、文从字顺,逻辑严密的告发信,以图说明齐建明为七号别墅的幕后老板,并说他以黑社会手段胁迫她搞七号别墅,以逼迫她归还她辞退在齐开设的祥瑞娱乐城时的领班职位时,所欠下的20万元违约金。导致警方浪费了很多时间在审讯齐建明上,所以,当那些被处罚的客人都差不多都出来了,七号别墅的案子才转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候审。

  2000年6月9日,初审判决刘春洋、张芳菁构成组织卖淫罪,刘春洋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张芳菁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因为检查出怀有身孕被赦免。范少峰、冯军等因为胁助组织卖淫罪,分别判处十年以内徒刑。

  李天民记得在庭审当日,刘春洋神情自若,偶尔还低头嬉笑两声,完全是江湖做派,判决结果下来后,她很高兴,向审判长鞠了三躬。她事后说,她原以为非被马上致以死罪不可。因为在她之前,曾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过的一个类似的组织、胁迫卖淫案,主犯马应兰(注:化名)最后被判了死刑,刘春洋必然也耳闻过。

  更多精彩文章请看《三联生活周刊》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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