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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产业的新牌局(二)

http://www.sina.com.cn 2001/05/09 11:57   三联生活周刊

  (二)

  文物与林业部门:谁有权处置社会资产?

  买卖这边进行得如火如荼时,“冷水”不断泼来。华侨城感到不舒服,是因为他们的触角伸到了并非单纯自己开发的“世界公园”之外。无论曲阜,还是四川的十大景区,这些由祖宗或自然留给我们的遗产,如果用社会资源来形容,大体准确。那么这些原本属于公众利益的文物与景区,仅仅用利润的角度来思量,可以吗?

  文物部门与林业部门反问。

  -文物部门的“保和守”

  反应比较激烈的是文物保护部门。

  比如说“国宝”三星堆遗址,从体制上讲,三星堆遗址属三星堆博物馆和广汉市管辖,但是这次三星堆是作为十大对外合经营旅游景区之首被当地推出的。晋宏逵就此事表态说:“地方政府没有处置三星堆的权力,客观上也不具备这种能力。”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对文物的保护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其实施保护管理的。但实际上的情况是,“国家所有”这个虚的概念往往实化成地方所有。所以,地方政府直接处置也就屡有所闻。

  文物局政策法规处王军处长也在媒体上表态说,文物法明确规定,文物遗址不得作其它商业用途。

  张广瑞认为,这里有一个角色问题:文物局是传统上从国家的角度来保护文物的;不发生丢失一类的事情就可以了;但地方就要利用文物产生新的价值。这两者自然形成冲突。

  从文物自身的规律,晋宏逵又进一步说明:文物保护是社会性的公益事业,保护是以政府为主的,而文物只有存在才能发挥价值,应该以保护为前提,而利用只是保护的一个方面。

  李明德比较关心的问题是,出让经营权后,一旦有所损害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还是景区?

  晋宏逵司长也一再强调,“从政策原则上讲,文物部门的职责是:有效保护,合理利用。”换句话说,保护是文物部门的第一要务,但利用也是文物部门的分内事。

  对于插手文物部门分内事的经营权买卖行为,他的评价是:地方政府官员要拿这个做政绩,去表示自己有能力;而更让他不赞同的做法是,往往那些没有旅游价值、没有油水的文物就无人问津,任其风雨飘摇;而文物部门辛辛苦苦地开发出来的文物,就有这么多人去争,他说:“我反对拿着别人做好的工作去表示自己有能力。”

  对于文物部门的这种观点,王刚说:“企业不是政府,企业首先要考虑回报”。很显然,文物保护与企业经营开发,在根本的立足点上有着重大差别。

  文物保护单位属于公益性事业,这里面就有一个如何对待公益性事业的问题。大多数人担心,承包文物经营权的企业追逐的是经济效益,是利润的最大化,这是否与文物的永续利用与保护相冲突?追求利润在当今社会也无可争议,问题是得到的利润是用于旅游景点的保护还是为进一步“榨干”这些景点的油水?如果景点开发只与利润挂钩,势必造成对这些本属社会资源的症状景的破坏。据一些文物保护专家透露,这种让企业管理文物的模式,在世界上也绝无先例。

  -林业部门的尴尬

  林业部门从始致终也没有文物部门的底气,他们对这次的被排出出局表现出更多的无奈,甚至退让。九寨沟作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国家森林公园被出让出去的。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园管理处工程师许晶对此有两个强烈的感觉,他说:“地方政府一句话就划过去了”,他还说:“森林公园有时候的地位就象是私生子一样”。

  虽然我国早在1982年就建起了第一个森林公园,但许晶说直到现在,国家对森林公园的旅游也没有一个明确说法:在出台《森林法》时,因为旅游局与建设部对森林公园的旅游功能有较大争议,致使这一条目也没有写进去;后来提到国家公益林时,森林公园也未被提及。所以二十年来,森林公园没有一个依法办事的依据,连投入渠道这类的事也没有说法。

  而对森林资源拥有使用权的林业部门则被当作是看护林子、砍树种树的力工,没人承认他们也有开展旅游的权力。但他们又有保护森林资源的明确责任。

  在旅游企业与地方政府为森林公园的经营权讨价还价时,在林场基础上建起来的森林公园已经形成了一个小社会,这个不大不小的负担却没列入买卖双方讨论的范围内。许晶说:“拿到经营权的企业要知道,这不是一张白纸。”

  许晶觉得按目前法规显然是不可以的,“如果旅游局能管理好森林资源,国家就没有必要设林业局;设立这个部门就是赋予我们管理森林资源的职能。但没有实质的权力,又如何承担应承担的保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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