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调查不是“商务侦探”
北京斯缔尔商务调查中心总经理杨海介绍说,商务资信调查是社会分工的一个行当。1979年改革开放伊始,我国就有了咨询服务公司,其中有涉及信用调查,但感觉还没到位,服务还没具体化。企业和个人的商务安全意识有了提高,比较规范的商务信用调查公司也多了起来。
对于这些“新兴”的商务调查公司,媒体的反映是:“商务侦探来了”,从事商务调查公司的职员也被称为“私人侦探”。与此相关,对于这些公司是否有“侦查权”,以及在调查的过程中是否会侵犯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都存在着不小争议。
对此,杨海说,一方面,商务公司没有侦查权,另一方面,人们也不需要私家侦探。浙江省嘉兴市搜狐咨询调查公司总经理陈欣也认为,商务调查公司所从事的是“调查”活动,不是“侦查”活动,这种调查只会保护《合同法》赋予的“知情权”,不会侵犯个人的隐私和商业秘密。
人们普遍怀疑,商务调查公司是否会采取诸如跟踪、偷拍等非法调查手段。接受记者采访的商务调查人员都明确表示,他们决不会、也没有必要使用非法手段。杨海介绍说,斯缔尔公司进行商务调查的方式有两种:公开式和背靠背式,前者是直接与调查对象接触,后者是通过与调查对象相关的单位间接获取资料,说白了,他们的主要工作是收集各种散开来的资料并进行判断和确认。
从成立至今,斯缔尔以这种方式为几百家客户提供了令人满意的服务。杨海认为,中国文化对于信用的感觉有自己的智慧。他还举了美国著名的邓白氏反欺诈中心的例子,该公司聘请了3000名工作人员,每天收录世界各地的信用信息,包括有关婚姻、犯罪等在内的个人信息,但是所有这些信息的来源都是公开的。
无论是为了“帮助当事人寻找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真相”,还是帮助当事人调查商业伙伴(包括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商务调查公司在某种程度上行使了由律师或公安部门的某些职责,但是所用的“调查技术”不是侦查,而且调查结果也是可以公开的。中贸远大商务的韩家平说,商务调查信息和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能混为一谈。一个人的年龄可能是“个人隐私”,但对于他的恋爱对象来说,就不能成为隐私;同样,一个企业的商业秘密,对于他的合作伙伴来说,就是必须公开透明的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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