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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的中国问题(二)

http://www.sina.com.cn 2001/06/04 13:43   三联生活周刊

  中国有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安乐死”

  贫困导致的“安乐死”

  2001年4月9日,西安《华商报》收到了该市9名尿毒症患者的联名投书,主动要求对他们施行“安乐死”,在记者采访的这九名尿毒症患者中的代表人物时,他们一致表明的一点是:“我们其实是在争取生的权利。”因为无力承受疾病带来的沉重经济负担,使得他们发出这样极端的声音。因为尿毒症并非绝症,如果每个病人能够保证达到每周15-18个小时的标准透析时间,他们的生活将与正常人无异。

  问题的关键是他们无力在这种消耗中坚持下去,现年35岁的王海元是所有患者中生病时间最长,但年龄最小的一位,他已经在前年办理了离职手续,谈到自己生病以来的经历,王海元的语气十分平静。

  1986年他从部队退伍后,分配到西安一家机械厂工作,第二年他就染上急性肾炎,在电力医院治疗两个月后演化成尿毒症。在第一次做透析的前一天晚上,他就想到了从病房所在四楼跳下自杀,但是被家人劝住。为了彻底解决这一问题,他决定接受肾脏移植手术,半年之后,因出现排异现象,他不得不又回到透析室,一直到现在。十年间,他和家人承受了数十万元的债务,在人均工资不足600元的西安,这是一笔沉重的负担,他慢慢地在减少自己做透析的频率,从两周三次降到每周两次,每次透析需要420元,再加上辅助药物需要每个月花4000元以上。他说:“我其实并不想安乐死。”

  这次投书事件的发起人之一,西安外经贸大学的教授李新华的家庭状况要好一些,他认为再维持三四年没有问题,但是他说:“我亲眼目睹了同一个透析室内数十位病人因为没有钱的情况下,自动减少自己透析的次数,然后走向了死亡。我们认为与其等钱花光了再死,不如提前安乐死。”

  因为贫困产生的“安乐死”,在医疗保障体系仍旧不完备的中国,这也是一种无奈的选择。世界卫生组织的调查显示,疾病负担影响的不仅仅是病人和直系亲属,它整个影响了病人生活所及的社交圈,并使得这个家庭的社会经济地位下降,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容易想到利用无痛苦地终结生命的办法来减少对家庭和社会的负担。

  旅居荷兰多年的李善认为,这种状况跟荷兰人认为的选择“安乐死”的原因有天壤之别,因为荷兰人百份之百地参加医疗保险,一旦生病,国家的保障系统完全可以支付所需的医疗费用,病人几乎不需要考虑家人的负担问题。

  更多人选择了消极“安乐死”

  西安医科大学教授、医学伦理学专家石大璞认为:“安乐死是一种仁慈地致死的做法,分为积极和消极两种,积极安乐死在西方,因为宗教观念中对于完整和死亡的观念,比较容易被公众接受,消极安乐死就是慢慢减少对患者的治疗,让他的生命渐渐枯竭,虽然比较不人道,但是无人追究相关人等的法律责任。”

  “宗教色彩浓厚的仁慈致死却超过了中国人理解范畴,所以为了解决实际问题而安乐死是更多中国人最终可能赞同安乐死的主要原因,我收治的一些病人就因为这个原因,在可能救治的情况下放弃了治疗。”厦门中山医院医生黄俊卿说。

  西方人选择消极安乐死往往也是为了减轻病人痛苦,让他们自我选择死亡方式。在中国严重,对死亡的态度相对极端。“我们需要提高公众的认识,说白了,就是对死亡的认识,将来应该有专家来对绝症病人和他们的家人进行死亡教育,让他们对生与死的界限有清晰的了解,能对死亡抱有宽容的、超脱的态度。”北京法医鉴定研究所法医刘鑫认为,“我处理的关于跟临危病人有关的案子,我常常得到这么一个印象,其实生者未必为了一个单纯的目的留住临终者的,比如一个正打医疗纠纷官司的病人,如果拖长他们的临终状态,可以得到更多的赔偿,这是很残忍的。他们的痛苦反倒成为次要的问题了,而为了避免事后无休止的偿付,有些肇事司机甚至选择了把人彻底终结了事,这是一个恶性循环。”

  “尊严死”与“安乐死”

  为了“有尊严地死去”是西方提出安乐死的一个初衷,“尊严死”(Death Withdiguity),是在加林案审判后开始使用的。1976年美国新泽西病人加林的养父母提出“死的权利”的主张,引起社会讨论。1975年4月,加林在一次晚会上因为服药及饮酒过量,陷入昏睡,成为“植物状态”。他的双亲见他体重减轻,用机器在维持着生命,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卸去维持生命的装置,让他怀着高贵与尊严,幸福地死去。当时的新泽西州最高法院判决允许加林维持生命的装置,卸去后,出乎意料,加林仍活着。1982年3月,美国总统伦理委员会批准“尊严死”的报告。但是仍旧很少人承认这种死法,很少有人关心这件事。

  日本人认为,所谓“尊严死”,指的是摆脱自己家属和周围的照顾,从凄惨的生活中解脱出来,和不愿给家人增添麻烦等而去寻死,因此,有人主张为了不让那些患者成为生存的负担,充分地实行访问护理,没有积极护理的精神,它将成为单纯的“自死的权利”和“他死的权利”。厦门中山医院医生黄俊卿认为:“很多临终病人和他们的家属很少表现出对尊严的意识和需求,更多的他们关心一些现实问题,我认为死的尊严是离我们国人意识很远的一种东西。”

  附文:

  “脑死亡”与“安乐死”

  大量脑死亡病人的存在,同样也增加了社会的沉重负担。一方面,“安乐死”和“脑死亡”的合法化对器官移植有很大关系,它们的实施将给器官移植提供更多的资源,但是,“一旦‘脑死亡’法成立。被判定为脑死亡的病人就不再被列入安乐死的实施对象。”因为为汉中“蒲连升案”出任当事人辩护律师而成名的南京铁道医学院教授张赞宁认为:“‘脑死亡’合法化之前,这部分病人带给国家和家庭的负担将是沉重的,美国为“脑死亡”病人每年花费了5亿美元,中国每年约有5000个这样的病人在继续治疗和护理中,实际上,医生很清楚,他们的身体状况是不可逆的,只是在对他们进行效果的经济支持。

  接收过相当数量“脑死亡”或者“植物人”病人的福建省厦门市中山医院神经内科主任张俊卿介绍说:“这两种情况的病人,每天治疗和生活费用依照家床和住院有不同,家床至少每天要近100元,住院则因为使用药物的价格不同,在200~500元之间,持有‘A卡’的离退休干部,因为医保能用的药品没有限额地全报,每天的消耗在1000~2000元之间,而副省级以上的干部,用药不受医保限定,就没有上限了,而这部分特殊人群毕竟是少数,只要维持他们的生命,他和他的家人就可以享受这样的待遇,他们一般是不会选择‘安乐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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