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04年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政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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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7/27 17:04 法律出版社 | |||||||||
(2)关于北京市2004年接收非北京生源 高校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4]15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市属各高等学校人事(学生)处,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首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北京市2004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现就2004年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十分宝贵的人才资源,是青年人才的重要来源。接收非北京生源高校毕业生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批示,为首都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二、接收条件 (一)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含双学士)和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本科毕业生。 (二)接收本科毕业生主要为国家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且专业为北京市重点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的紧缺专业。 (三)接收非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其英语水平最低应通过国家四级水平考试(其他语种暂不作规定),对于体育及艺术类本科毕业生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四)对于国家教育部所属院校的毕业生成绩最多允许有两门补考记录,其他院校的毕业生成绩应无补考记录,且毕业生均须获得相应学位。 (五)对于家庭有实际困难的毕业生进京,按照《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0]6号)执行。 三、工作程序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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