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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省人事厅、省台办、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公安厅联合出台政策,对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来闽就业作出了新的规定。新规明确提出,将支持和鼓励台生来闽就业;同时,新规对台生在闽就业享受的待遇、如何办理就业证等一系列问题作出了规定。
台生在闽就业享同等待遇
根据通知规定,凡按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和福建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福建省招收台湾学生若干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或受雇到福建省内的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硕士(含硕士)以上学位的台生,符合招聘条件的,可以通过参加公开招聘应聘到我省的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
台生在闽就业与内地(祖国大陆)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子女教育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
台生可向当地申办就业证
对到我省内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它依法登记的组织就业的台生,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为其向所在地的设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证。
对被我省各类企事业单位聘用的台生,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统一到省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办理《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核签手续。
台生可获就业培训及推荐等服务
台生来闽就业的,应办理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并由其本人或用人单位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一年有效多次入出境签注手续或一至五年有效居留签注手续。对来闽求职的台生,人才中介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其提供就业指导和信息、咨询、培训、推荐等服务。经过省或设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照《福建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应为其提供人事代理服务。
与此同时,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台生,应当参照国家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建立和健全台生在内地(祖国大陆)高校学习期间的学籍档案,台生落实就业单位后,学籍档案应转至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权的人才中介机构保管,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为台生做好人事代理等其他各项服务工作。
支持和鼓励台生来闽就业
通知还明确规定,支持和鼓励台生来闽就业,各地、各部门要把台生来闽就业工作纳入当地毕业生就业工作重要内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台生在闽就业的合法权益。
我省各级人事、台办、教育、劳动保障、公安等部门要做好台生就业管理和服务工作,为他们在闽就业创造良好条件;同时,要相应建立在闽就业的台生信息数据档案,及时了解掌握台生在闽就业情况。
记者 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