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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黄某:申诉人,男,38岁,某合资公司员工 被诉人:黄某所在合资公司 企业法定代表人:李某,男,合资公司总经理 申诉人不服被诉人的解雇,于1999年6月21日向本市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查:黄某于1998年9月14日被某中外合资公司招用为保安人员,月工资800元。被雇佣期间该公司未与黄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按国家规定向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公司于1999年6月15日以保安人员富余为由,将黄某解雇,工资支付到解除当日。 [调解结果]被诉人因雇佣黄某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导致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仲裁委员会在审理查明情况后,组织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被诉人承认对申诉人黄某解雇的处理是错误的,主动提出撤消解雇的决定,请黄某尽快上班。申诉人认为劳动纠纷已经发生,心中不快,不愿回去继续工作,要求企业给予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并补交其工作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 被诉人同意申诉人的这些要求,并按规定补交了企业应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同时承担了所有诉讼费用。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点评]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在建立劳动关系时都必须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外资企业也不例外。同时,每个劳动者都应了解并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在劳动关系中的合法权益。面对企业的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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