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ina.com.cn |
| |||||||
新浪寻宝大行动,奖品多多,快来加入!! |
|
|
[案情] 申诉人:肖某,男,29岁,某中外合资首饰公司员工。 被诉人:某中外合资首饰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中外合资首饰公司。 1998年5月7日,肖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中外合资首饰公司退还其1000元押金,并支付三个月的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经查] 1995年6月30日,肖某与某中外合资首饰公司签订了五年劳动合同,并按当时公司的规定交纳了1000元的押金。肖某于1998年4月1日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申请提出后,仍正常上班。1998年4月29日,公司予以批准。肖某在办手续时,要求公司退还其押金,支付三个月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遭到公司拒绝,同时还扣发其当月工资1200元。肖某与公司发生争执,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调解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调查核实了上述事实后,认为:某中外合资首饰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违反了国家规定,应立即予以纠正;肖某在提供了正常劳动后,公司扣发其一个月的工资是错误的,也应予以纠正;肖某要求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解除劳动关系,补发肖某一个月工资1200元;退还其1000元押金;不发给经济补偿金;诉讼费各负担50%。 [点评]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企业收取员工押金是违法的,即使员工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也应退还。肖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不能获得经济补偿金。而肖某最后一个月内付出了正常劳动,理应获得当月劳动报酬,公司扣员工工资属故意克扣行为,应负违约责任。
|
网站简介 | 用户注册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中文阅读 | Richwin | 联系方式 | 帮助信息 | 网站律师
Copyright © 2000 SINA.com, Stone Rich Sight.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四通利方 新浪网
北京市电信公司营业局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