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
客观辩证法是指客观事物或客观存在的辩证法,即客观事物以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形式呈现出的各种物质形态的辩证运动和发展规律。
主观辩证法是指人类认识和思维运动的辩证法,即以概念作为思维细胞的辩证思维运动和发展的规律。唯物辩证法既包括客观辩证法也包括主观辩证法,体现了唯物主义、辩证法、认识论的统一。
主观辩证法是客观辩证法的反映。客观辩证法与主观辩证法在本质上是统一的,但在表现形式上则是不同的。客观辩证法采取外部必然性的形式,离开人的意识、思维而独立存在,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主观辩证法则采取观念的、逻辑的形式,是同人类思维的自觉活动相联系的,是以概念为基础的辩证思维规律,可以简要地把主观辩证法称为概念辩证法。
(2)辩证思维的主要方法
辩证思维方法是人们正确进行理性思维的方法,主要有归纳与演绎、分析与综合、抽象与具体、逻辑与历史相一致等方法。
归纳与演绎是最初的也是最基本的思维方法。归纳是从个别到一般的方法,即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原理。演绎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方法,即从一般原理推论出个别结论。客观基础是事物本身固有的个性与共性、特殊与普遍的关系。
分析与综合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思维方法。分析是在思维过程中把认识的对象分解为不同的组成部分、方面、特性等,对它们分别加以研究,认识事物的各个方面,从中找出基础的部分、本质的方面。综合则是把分解出来的不同部分、方面按其客观的次序、结构组成一个整体,从而达到对事物整体的认识。客观基础是事物整体与部分、系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
抽象与具体是辩证思维的高级形式。抽象是对客观事物某一方面本质的概括或规定。思维具体或理性具体是在抽象的基础上形成的综合,它不同于感性具体。感性具体只是感官直接感觉到的具体,而理性具体则是在感性具体基础上经过思维的分析与综合,达到对事物多方面属性或本质的把握。人对事物的认识经历着从(感性)具体到抽象和从抽象到(理性)具体的过程。
逻辑与历史相统一是从抽象上升到具体的内在要求。逻辑指的是理性思维或抽象思维,它以理论的形态反映客观事物的规律性。历史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指客观现实的历史发展过程,二是指人类认识的历史发展过程。历史是逻辑的基础和内容,逻辑是历史在理论上的再现,是“修正过”的历史。
文章来源:跨考教育[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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