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部分省市地区的高校大学生招聘会已逐渐落下帷幕。据调查,有些院校的毕业生在学校组织的第一次招聘会上就完成了高达80%以上的签约率,从数字上看起来是非常乐观的,但是,随之而来的却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违约。
2003年严峻的就业形势早已风声鹤唳,在这种压力下,很多大学生几乎不假思索就匆忙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协议。据调查,签定协议后,有不少学生看到自己身边的同学签的单位 比自己好,而意识到了自己的草率,后悔不已。
一旦后面又有了更好的选择,违约就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事情了。但如何面对违约呢?还没有签协议的学生又该怎样避免不违约呢?
如何避免违约?
这是一个难于探讨而又不得不坦然面对的话题。避免签约,应该包含“固守诚信”、“长远规划”、“审慎选择”三层含义。
首先,大学生应该诚信对待用人单位。不论是计划经济时代还是市场经济时代,劳动力市场上都始终固守着一个的话题——“诚信”。近年来,很多用人单位一方面求贤若渴,另一方面又对签约不久的毕业生立刻提出违约、跳槽而深感头疼,甚至到了对接纳大学毕业生望而却步的境地。毕竟,用人单位希望招聘一个能够兢兢业业工作的新员工,虽然有“约”在先,但“强扭的瓜不甜”“留得住人留不住心”,单纯的一点违约金也是很难弥补损失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讲,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是一件对自己负责,也对社会负责的事情。每个毕业生时时刻刻都在用自己的言行描绘着社会对大学生诚信度的评价;今天的毕业生是否能在用人单位心目中树立一个美好的形象,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今后“师弟”、“师妹”们的就业景况。在毕业之际,审慎对待自己的选择,对待自己签署的每一个字,牢记“诚信”二字——这才是大学毕业生迈向人生、迈向社会的第一步!
其次,大学生应加强自身的职业生涯规划意识。违约、跳槽是一柄双刃剑,不仅损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也损害了毕业生自身的利益,使自己在精神上、物质上、时间上都蒙受损失。近年来,很多毕业生在解除协议、合同的过程中倍尝苦果:或是满心以为获得“新生”的时候,却突然被告知机会已经错过;或是原先的梦想最终得以实现时,却发现并没有想像中那样美好;很多初次就业失败的毕业生不得不重新回到“考研”队伍中去……从这个意义上讲,大学生应该重视职业生涯意识的及早培养,在跨入校门之际就应该有意识地规划未来,对今后所要从事的行业、岗位及至工作单位有所了解,而不是在短短不到半年的时间里实现“求职”、“择业”、“就业”一步到位,那是不够现实也不够科学的。
第三,大学生签定协议前,应该做好各方面准备工作。参加招聘会前,通过相关资料,事先确定好目标单位,通过网络、老师、亲戚朋友等对用人单位有初步了解,然后再通过招聘会的谈判,将几家单位作比较,根据双方最佳结合优势,进行综合选择。这样,可很大限度地减小违约的可能性。
如何面对违约?
毕业生签约后不得不重新作出选择的时候,应尽快了解、掌握一些相关法规。毕竟,签约是一个法律行为,借助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也是应当的。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在与毕业生签定正式劳动合同前,首先签订的都是由教育部学生高校司统一印制的三方“就业协议书”。既然是毕业生本人、学校及用人单位“三方”协议,签约前毕业生就应该首先了解清楚学校和用人单位对“违约”问题的有关规定。再从法律上分析就业协议上对应的每一个环节,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自己及时履行“告知”义务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三方损失,达成相互谅解,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争取主动。
现行的毕业生就业协议属于“格式合同”,但“备注”部分允许三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毕业生不仅应该仔细研究学校和用人单位对协议书正文各项内容的解释,也应该注意利用“备注”中的有关约定来进行自我保护。
举例来说:协议书上仅有两方盖章签字协议是否生效?签约单位尚未征得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尚未办理地方人事部门落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毕业生提出解约承担何种责任?备注部分,自己是否和用人单位约定协议的免责条款?双方在备注部分中是如何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的?
目前,有关部门正着手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进行规范和修改。在修订文本出台之前,毕业生在重视签订就业协议的同时,还应该重视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但不论签订协议还是合同,一旦发生纠纷、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和平协商。对违约的毕业生而言,及早告知原单位自己的志愿变更,主动登门说明自己违约的缘由,承认错误表示歉意,表明自己涉世未深,考虑问题欠周详的事实,用真诚的态度求得对方谅解,同时认真履行违约责任——这些是必须要做的。任何一家开明的用人单位都会对年轻人持宽容态度,只要矛盾不激化,问题一般都能得到妥善解决。违约毕业生切忌态度蛮横、生搬教条,把和原单位的关系搞僵,把原本可以按约顺利解决的事情拖延耽误。
目前在对待毕业生违约金的问题上,国家尚无统一的规定和标准。不排除少数用人单位毫无依据地空抬违约金价格,违约金的收费标准有无一个客观的“度”,是一个值得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及早出台相关规定的一个问题。市场经济强调法制,而在法的两大作用——“惩罚”和“预防”之间,“惩罚”是为了“预防”,因此,不能毫无根据地向毕业生乱收违约金,单纯把“惩罚”作为手段。(中国人民大学就业指导中心 樊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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