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事院校招生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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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4/19 11:55 课堂内外-高考金刊 | |
根据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报考军事院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历要求:报考军事院校大中专层次的考生必须是参加全国普通高(中)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初)中毕业生,及服现役满一年以上的优秀高中毕业文化程度的士兵, 2.年龄要求:地方高中毕业生年龄为2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生在16周岁以下,均截止到当年9月1日;部队士兵老战士在22周岁以下,个别可放宽到23周岁;报考硕士研究生,部队考生年龄在45周岁以下,地方考生年龄在40周岁以下。 3.婚否要求:报考本科以下层次的考生,均须未婚;报考研究生婚否不限。 二、应具备的政治条件 考生政治审查标准,按公安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征集公民服现役政治条件的规定执行,其中,报考军队机要院校(专业)的考生,按中共中央办公厅、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对招收机要人员的“政治思想品德条件”的规定执行。 招生人员必须对考生进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主要看其是否拥护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部队工作,志愿献身国防事业,服从组织分配。 三、应具备的身体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学员体格检查标准》(试行),报考军事院校人员身体条件是否合格,主要有以下标准: 外科 第一条身长、体重低于下列标准不合格: (一)男性:身长1.62米,体重50千克。 (二)女性:身长1.58米,体重45千克。 (三)招收学员为应届毕业生,男性:身长1.60米,体重47千克;女性:身长1.54米,体重43千克。过于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5%),不合格。 第二条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三条颈强直,斜颈,Ⅲ度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四条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五条两下肢不等长超过1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6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七条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八条各种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静脉曲张(指挥专业学员中度精索静脉曲张),不合格。 第九条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操作或其他后遗症,各类疝、脱肛、肛瘘、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下,疝修补手术后半年以下无后遗症,合格。 第十条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合格。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二分之一),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二分之一),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合格。 第十一条腋臭,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他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第十二条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芽,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其病毒携带者,不合格。较大面积或影响军容的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 内科 第十三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合格。收缩压:12.8~18.7千帕(96~140毫米汞柱);舒张压: 8.0~11.5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四条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心脏收缩期杂音:各瓣膜听诊元气不超过二级;心律失常,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他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孤立散在的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3个,两侧肺门不超过4个,或肺叶、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5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0.5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二)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三)一侧肋膈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六条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腺疾病,慢性细菌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一)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左右锁骨中线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1厘米(剑突下不超过2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五年前患过甲型病毒肝炎,治愈后未复发,无症状和体症者。 (三)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四)肝、脏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学员合格。 (五)细菌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七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一)谷丙转氨酶赖氏法40单位以上。 (二)谷氨转氨酶赖氏法25单位以上,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他肝功能检查一项常者。 (三)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测定阳性者。 第十八条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疟疾、黑热病、血吸虫病、阿米巴痢疾、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状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他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听力,每侧耳语低于五米,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明显耳廓畸型、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或经常有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他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鼓膜内陷,鼓膜粘连、萎缩、瘢痕、石灰沉着,陆勤、水面舰艇、坦克学员合格。鼓膜轻度内陷,鼓膜瘢痕或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及鼓膜活动良好,潜艇学员合格。 第二十六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他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鼻畸型不合格。不影响副鼻窦引流有中鼻甲肥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脓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学员合格。鼻中隔度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八条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九条视力:每一眼裸眼远视力低于4.9(0.8),指挥、潜艇、水面舰艇、坦克、测绘、雷达专业学员不合格。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8(0.6)以上;或一眼裸眼视力在4.7(0.5)以上、另一眼远视力在4.9(0.8)以上;或每一眼裸眼远视力在4.6(0.4)以上,矫正视力每一眼在4.9(0.8)以上,技术专业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眼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学员合格。 第三十二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隐性斜视超过15度,不合格。 第三十三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浑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五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2个以上、不在一起的3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颞颌关节疾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唇裂,腭裂,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中度以上氟斑牙、釉质发育不全,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起牙合超过0.5厘米,咬合超过0.3厘米,覆咬合大于三分之二,反牙合,牙列不齐,尖圆形牙弓,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炎,潜艇学员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学员合格: (一)上下颌左右尖牙、双尖牙咬合相距0.3厘米以内。 (二)前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或牙齿无间隙,替代牙功能良好。 (三)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四)不影响咬合的个别前牙轻度反牙合,无其他体征者。 (五)上下颌牙不咬合到对侧牙龈,不伴随其他体征的深覆合。 妇产科 第三十七条功能性子宫出血,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落,不合格。 第三十八条各期妊娠反应,不合格。 附则 1.条文中凡用“以上、以内”词语表述时,含该数字本身。凡用“超出、低于、小于、大于”词语表述时,不含该数字本身。 2.标准体重计算法: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3.检验要求:尿常规,肝功能,乙型肝炎表面抗原,艾滋病。 4.乙型肝炎表面抗原不同方法检验结果不一致时,以酶标法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