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浪首页 > 新浪教育 > 求职招聘 > 中国大学生就业杂志专栏 > 正文

应对“工作经验”的法律缺位

http://www.sina.com.cn 2004/06/15 17:06  中国大学生就业

  从开始找工作那天起,小张就开始关注网上各种各样的需求信息,然而满意的工作单位十之六、七都在招聘条件栏里注明“有相关工作经验者优先”的字样。作为一名中文系的毕业生,小张非常希望能够加盟心目中憧憬已久的传媒行业。在报纸上看到“首届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招聘洽谈会”的消息后,小张专程从吉林赶到北京,然而一进北京展览馆东厅大门,对照手头的招聘资料,看到几乎所有单位都强调“有两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招聘条件,她的心顿时凉了半截……

  近年来,就业市场上用人单位对“工作经验”的要求已经越来越成为阻碍应届大学毕业生求职的一道“门坎”。一次次遭受用人单位“拒绝”的“职场新鲜人”常常会发出这样的感慨,“作为一名学生,在读期间究竟应该以学习为重还是打工、积累工作经验为重呢?”“都要有工作经验的人,那我们大学应届毕业生怎么办!”

  这种条件相近的求职者在求职过程中,由于某些与个人工作能力无关因素的影响,无法与他人享有平等的就业机会,从而使其平等就业权遭受侵害的现象就是“就业歧视”。就业歧视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根据国际劳工组织的定义,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民族血统或家庭出身所造成的任何区别、排斥和偏见,并由此产生剥夺、损害就业或就业机会均等的影响。在我国,由于各种复杂的社会经济、社会思维因素影响,就业歧视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对“相关行业从业经验”的要求就属于其中之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专业型人才的匮乏和招聘单位在人才选拔、培养使用上的“短期效应”是形成“工作经验”门槛的外部因素;而我国目前高等教育“学”“用”脱节则是使众多大学应届毕业生求职困难的内部原因。

  从国外反就业歧视的实践经验来看,首先是加强对招聘单位用人自主权的法律控制,其次是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如美国国会1964年通过的民权法案,同年成立了平等就业机会委员会,接受举报。1967年颁布《雇佣年龄歧视法》,1972年又实施了《公平就业机会法》等。所有措施的立法宗旨都是为了保障就业者拥有平等的就业机会。在一些西方国家,除非用人单位能够举证招聘职位确需特殊技能的理由,否则,不得在招聘广告上出现“限××条件”、“××条件优先”等限制性条款,社会公众及求职者有权监督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投诉并寻求法律援助。尽管西方国家也存在就业歧视现象,但由于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因而市场的完善、有序成为主导,就业者的合法权益能够在最大程度上得到保障。

  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就业市场则缺乏必要的法制监控。虽然宪法明确指出,平等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12条也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就业市场中层出不穷、名目繁多的歧视现象难以得到遏制,即便法律条文的明示性禁止规范也难以有效落实。用人单位缺乏法制观念,在招聘过程中堂而皇之地标明各种缺乏合理依据的歧视性条款;而有关劳动部门缺乏必要的监管依据,大型招聘会的主办方、刊登招聘启示的报章媒体也缺乏必要的就业法制观念和社会伦理道德意识。在发动法学界有识之士及至广大社会舆论积极呼吁建立健全就业市场法制监管机制的同时,作为应届毕业生怎样迈过“工作经验”这道坎儿呢?

  一、仔细甄别,切忌盲从

  就业市场历来是国家经济发展的晴雨表。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发展的良好态势刺激了人才需求的不断增长,通过各种渠道所发布的招聘信息在总量是庞大的,然而,其中确有一部分信息“不适合”应届大学毕业生,如果盲目选择,非但很难产生积极效果,反而耽误了争取其他机会。作为一个求职心切而又缺乏竞争优势的大学生应届毕业生,首先应做好信息的甄别工作,保证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除了分析用人单位招聘要求是否适合自身条件外,还应注意招聘信息的发布渠道。一般而言,通过学校就业渠道发布的招聘信息的对象都主要是大学生,各地人事部门、教育主管部门针对大中专毕业生发布的需求信息也具有相当大的适用性,而通过其他公众媒体发布就业信息的对象则很大程度上是具有“相关工作经历”的社会求职者。

  以篇首案例而言,通过地方报纸发布的“广播电影电视行业人才招聘洽谈会”信息从信息渠道和招聘会名称上,很容易就能辩明招聘侧重对象是社会求职者,而针对应届毕业生的招聘会则多通过高校就业部门、地方教育主管部门和人事局大中专就业部门发布,招聘会的名称多冠以“××年××类别(行业)大中专毕业生招聘洽谈会”。作为应届毕业生,在收到一条招聘信息时都至少应该做到一些起码的调查、核实工作,通过学校就业部门、报章网络媒体或就业信息发布单位进一步确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切忌盲从。

  二、把握机会,锲而不舍

  有了前面第一条的经验教训之后,并不是说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就必须步步惟艰、裹足不前。作为一名求职者,只有把握住每一个可能机会,大胆尝试,积极努力才有可能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

  在一次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上,一名人口学专业的本科学生因为平时喜爱摄影,在找工作的同时自己也端着相机在会场里进行拍摄。会议刚刚开始时,场内人头撺动,挤满了前来求职的毕业生。这位同学也挤进一家招聘编辑记者的报社,递上了自己的简历。负责招聘的同志匆匆浏览了一下他的简历,告诉他,“你所学的专业我们暂时不需要,再试试其他单位吧。”这位同学悻悻地退出来,然而却并没有离开,继续在会场拍照。等到中午,会场里人渐渐稀少的时候,这名毕业生又一次走到那家报社的招聘展位跟前,递上了自己发表的作品,并真诚表达了应聘的意愿,还说明了自己对这家报社办刊特色一些了解。招聘负责人仔细看了看他的简历,问道“你喜欢摄影是吗?明天你到我们报社来一趟吧。”——于是,这位毕业生得到了一个意外的机会。

  经验不足,可以在今后的工作中锻炼,技能不够可以在实践中提高。应该说,任何一个用人单位在要求相关工作经验的同时,求职者所表现出的精神风貌和综合素质才更加弥足为金,为人看重!

  一名毕业生在自己的求职简历上这样描述自我:“作为一名学生,相信优异的学习成绩能够证明我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和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的精神;作为今后的一名员工,相信我同样会以敬业的态度和钻研的精神,很快适应工作岗位的要求并取得满意的成绩!”在这样的态度面前,还有什么样的“工作经验”不足不可以通过努力得到弥补呢?

  三、树立观念,从容应对

  就业市场需要健全法律监管保障机制,而法律机制的健全则需要全社会每一个成员的共同努力。作为一个求职者,应该学会主动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面对招聘单位毫无道理的苛刻条件,大学生应该意识到这就是一种“就业歧视”,在目前尚缺乏法律监督和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通过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反映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而不是简单地听天由命、逆来顺受。目前,越来越多的媒体把目光转向对大学生就业的问题的关注,通过各种渠道主动反映就业、求职过程中的不良现象和问题,可以在全社会形成一种良好的舆论监督氛围,同时促进我国相关立法建设的步伐。

  古代阿拉伯有句谚语“有的人知道他知道——重用他;有的人知道他不知道——教育他;有的人不知道他知道——点拨他;有的人不知道他不知道——远离他!”

  在我们的社会中,确有不少的权利主体不懂得如何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成为权利的“睡眠者”。权利的“睡眠者”越多,权利被忽视甚至被践踏的可能性也就越大。作为受过高等教育的大学生应该知道什么是他应该享有的合法权益,什么是他应该维护的合法权益,什么是他应该起的作用——哪怕这种作用微不足道,只要全社会每一个求职者主动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保护就业市场的正常秩序,一个健全化的、法制化的就业市场距离我们就将不再遥远!(樊钉)




评论】 【天生我才论坛】 【推荐】 【 】 【打印】 【关闭

    




新 闻 查 询
关键词一
关键词二


search 小灵通 儿童用品 香水
 
热 点 专 题
中国工人在阿富汗遭袭
胡锦涛出访欧亚四国
河北邯郸6-3矿难瞒报
辽宁盘锦大桥垮塌事故
雅典奥运圣火全球传递
美国前总统里根病逝
中国残疾人艺术团赴美
《后天》 孙燕姿巡演
2004欧锦赛 NBA总决赛

   



文化教育意见反馈留言板电话:010-62630930-5178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Copyright © 1996 - 2004 SINA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 新浪网
北京市通信公司提供网络带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