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人寄语:高考腐败 严惩不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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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08/26 16:11 课堂内外-高考金刊 | |
陈春龙 高考腐败,有两个环节是高发区,一是考试,二是录取。 2004年高考结束的铃声刚刚响完,全国就曝光了数起舞弊案件,其中尤以河南濮阳7位教师集体策划舞弊案件最让世人震惊。7月,全国各地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刚开始,又 考试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权利。早在孙中山时期,就把它和立法权、行政权等并列作为国家权力。我国在封建社会,就为国家选拔人才而建成了严密的科举制度,就是在非常没落的晚清时期,对科场腐败案件的惩处,也是相当严厉的,不少徇私舞弊的官员因此而人头落地,株连九族。 考试是一种公平、公正、透明的选才方式。不管你出身如何,经历如何,考试面前人人平等。作为选拔和储备年轻人才的方式,高考是决定一个人命运前途的根本大事。国家振兴,人才为本,往大处说,高考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命运的大事。因此,我们必须重视高考的管理,加强高考制度的建设。过去,我们不太重视考试制度的建设,走了一些弯路,吃了不少苦头。这些年来是越来越重视,越来越规范,越来越得到社会的认可。 高考腐败之所以屡禁不绝,也就因其功利太强,干系太大。对考生而言,一考定终身,考而优则仕;对教师而言,可以带来不菲的奖金以及职位的升迁等;对学校和地方教育行政单位而言,高考成绩的优异,就是自己的“政绩”;对录取环节而言,高校暗箱操作,招生腐败行为,更是各种关系的勾结和利益的苟合。因此,在整个教育的大系统内,高考已经成为考生、教师、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甚至高校的“利益共同体”。高考腐败的温床自然就形成了。 因为关系如此重大,招生考试腐败也就历来不绝,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是如此。我们无须讳疾忌医,关键是主管招生考试的部门一定要头脑清醒,冷静对待。我认为,根本上要从制度上加以规范,从法律上加以健全;要分清层次,采取措施,严厉惩处。 作为主管者来说,徇私舞弊者往往不是考生自己,而是各级组织考试和招生的官员和工作人员,这在封建社会是要杀头的,现在我们必须要从法律上严惩,至少要拿掉他的帽子。对考生来说,也要按舞弊的轻重严惩,最严厉的可以让他终身出局,永远不得参加高考;通过非法手段入学的要坚决查处,取消学籍,要让舞弊和腐败者得不偿失,代价惨痛;对协助作弊的,也必须分清主次,依法惩处。 当然,考试管理要纳入法制轨道,要出台一部《考试法》,还有一个依法办理的立法程序。此前,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制定一些行政性的政策和规章,比如教育部新推出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也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关键是要切实贯彻,收到实效。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预防和惩治高考腐败,还需综合治理,不断地改革我们的考试内容、考试形式、监考方式、录取体制和招生办法,让企图舞弊和腐败者无机可乘,无缝可钻,无懈可击,让在招生和考试中诚实守信的大多数人的权益得到保护,让那些“投机取巧”者受到沉重的打击。 作者: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 陈春龙 作者简介:陈春龙,1941年9月出生于湖北黄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高级法官;第八届、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法制委员会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教授,国家法官学院教授。主要成就:长期从事法学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工作。在国内外发表专著、译著、合著二十余部,论文百余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