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管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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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10/21 14:39 新浪教育 | |
作者:沈爱华 曾有统计数字显示,2001年中国大陆7万亿人民币的存款总量中,人数不足20%的高收入者占有80%的比例,而其所交的个人所得税不及该税种税收总量的10%。另据报道,同一时期广东省全省征收的个人所得税中,高收入阶层所交纳的比例仅占2.33%。中国大陆近年来每年的个人所得税流失究竟有多少,数字或许难以精确计算,但是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大量流失已经是不争的事实。个人所得税流失的同时,中国的贫富差距问题也日益突出。根据《世界银行2000-2001发展报告》的分析计算,中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已达到零点四,按照国际通行的判定标准,中国已经跨入居民收入很不平等国家的行列。无怪乎有人戏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管住了工薪阶层,却管不住新兴贵族”,具有“劫贫帮富”的逆向调节效果。 富人阶层的逃税、漏税现象,不仅造成了国家税收的巨额流失,而且与设置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南辕北辙,其最直接的后果是减少财税收入,浪费社会资源,阻碍经济回升,影响社会安定,从而使居民消费难以启动,企业改革难以深入,效率与公平难以实现。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家采取了一系列的措施,但是由于对个人工资外的各项所谓“灰色收入”监控不力,加之相关各部门间的协调不够等,使得个人所得税征收不理想的现状没有得到实质的改观。那么问题的症结究竟在哪里? 笔者通过对英国税制的观察和分析,获得一点管窥之见。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税制在制度上存在着先天缺陷,在执行上存在着后天的不足。目前包括英国在内的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实行的都是综合所得税制,而中国大陆目前施行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而后者客观上存在着计税不全和征管难度加大等不足。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初始分配源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机制,国家此时的角色则是通过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控再分配。如果国家对市场领域的初始分配干预过多,则会影响效率;然而,如果对再分配领域过分放任,则势必导致贫富分化,影响公平。实际上,无论何种社会形态,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客观存在的,只是国家可以借助于各种财政税收和福利保障政策有效地缩小初始收入分配的差距。在这里,国家的社会保障和福利政策以及基于税收的转移支付能力是调节贫富差距的主要手段,也是衡量一个社会对特定初始贫富差距承受能力的主要指标。因而,国家的调节能力此时发挥着收入“调节器”和“安全阀”的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