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立统一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的实质和核心
对立统一规律是辩证法三大规律之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内部对立双方的统一与斗争,是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1)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
容和变化发展的内在动力,这就从根本上把辩证法与形而上学区别开来。只有深刻掌握对立统一规律,才能理解和把握发展的根本内容和根本动力。
(2)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是理解和把握这些规律和范畴的关键。
(3)对立统一的方法,即矛盾分析法,是认识一切事物的根本方法,也是实际工作中的根本方法。
(4)是否承认事物内部矛盾,就是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根本对立点,因而是否承认对立统一规律是区别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试金石。
(二)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重要考点、常考点)
矛盾的同一性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和趋势。矛盾同一性有两重基本含义:一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内;二是矛盾双方相互贯通,矛盾双方不仅相互依存,而且相互贯通、相互渗透,存在着由此达彼的桥梁。矛盾的斗争性指矛盾双方相互离异、相互排斥的性质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作为哲学范畴具有最广泛的内容,它有差异、对立、对抗等不同的形式,差异也是矛盾,也是斗争。
2.矛盾的同一性与斗争性的辩证关系
(1)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互联结的。一方面,斗争性是同一性的基础,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这也就是说,同一性依赖于斗争性,同一是斗争中的同一和对立面的同一,同一是包含着差别、对立的同一,因此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斗争是统一体内部的斗争,是同一之中的斗争。如果对立面之间不具有同一性,斗争性就不能成立。
(2)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相对与绝对的关系。斗争性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同一性是相对的、有条件的,斗争性最终导致同一性的分解,有条件的同一性和无条件的斗争性相结合,推动着事物发展。
3.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1)辩证认识的实质。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原理,要求人们在分析和解决矛盾时,必须从对立中把握同一,同一才具有不可分性;从同一中把握对立,对立才有相反性质。这是辩证认识的实质所在。
(2)同一性和斗争性相互制约的原理是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有力工具,它是党制定战略策略的理论基础,是我们做好一切工作的重要方法。
(三)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
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就是回答事物的矛盾是如何推动事物发展的。这是对立统一规律所揭示的基本内容。所谓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又斗争、又统一,或者说矛盾的相对的同一性和绝对的斗争性相结合,构成了事物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发展变化。
矛盾同一性在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三个方面:(1)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前提。没有同一性就没有相互依存统一,发展也就没有前提。(2)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内容之一。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在相互利用、相互促进中各自得到发展。(3)同一性是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同一性使矛盾双方相互贯通,规定了发展的方向,因此,发展不是别的,发展是一物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别的东西,而是转化为自己的他物,是向自己的对立面的转化。
矛盾斗争性在发展中的作用表现在两个方面:(1)促进量变。斗争性使矛盾双方相互排斥,引起双方力量对比的变化,促进量变,为质变准备条件。(2)完成质变。当矛盾双方力量发展达到了极限,斗争性则突破这一极限,使旧的统一体分解,新的统一体产生。这样,矛盾的斗争性突破事物的质,完成质变。
(四)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及其方法论意义
1.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含义
矛盾普遍性包含着两重意义:其一是说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即处处有矛盾;其二是说每一事物发展过程中存在着自始至终的矛盾运动,即时时有矛盾。
矛盾特殊性是指具体事物所包含的矛盾及其每一矛盾的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矛盾的特殊性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本质,是世界上事物之所以有差别的根据。
2.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
(1)矛盾的特殊性与普遍性是相互区别的,有着各自内容。矛盾的普遍性指矛盾无所不在,无时不有,是事物的共性,它是无条件的、绝对的。矛盾的特殊性指矛盾着的事物及其各个方面都有其特点,是事物的个性,它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
(2)矛盾的特殊性和普遍性是相互联结的。任何现实的事物都是特殊性和普遍性、个性和共性的有机统一。一方面,普遍性离不开特殊性,普遍性即寓于特殊性之中,没有特殊性也就没有普遍性;另一方面,特殊性也必然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只有特殊性、个性而没有普遍性、共性的事物也是不存在的。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区别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特定情况下则变为特殊性,反之亦然。
3.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原理的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辩证关系原理,是关于矛盾问题的精髓,它是客观事物固有的辩证法,又是科学的认识方法。客观事物本来就是共性和个性、一般和个别的有机统一,人们认识事物也总是从认识一个个具体事物的特殊矛盾开始的,从其中概括出对于事物普遍矛盾的认识,又以这种对于普遍矛盾的认识作指导,去进一步研究具体事物的特殊矛盾,并以此丰富对于普遍矛盾的认识。这是一个从特殊到普遍、又从普遍到特殊的循环往复、不断深化的过程。
所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实际上就是分析矛盾的共性和个性的辩证关系,它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全面地把握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的辩证关系,不仅是理解和解决具体矛盾的出发点,而且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论基础。矛盾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统一的原理,是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各国具体实践相结合的哲学基础,也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哲学基础。
(五)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常考点)
1.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
在复杂的矛盾体系中,矛盾发展是不平衡的,其中有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的区别。主要矛盾指处于支配地位、对事物发展起决定作用的矛盾。主要矛盾的存在,规定和影响着事物复杂矛盾体系中的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非主要矛盾指处于从属地位、对事物的发展过程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
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之间的关系是辩证关系:(1)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相互依赖,失去其中任何一方,另一方也不会存在。(2)主要矛盾与非主要矛盾相互影响。一方面,主要矛盾的解决影响非主要矛盾的解决;另一方面,非主要矛盾对主要矛盾有影响作用。(3)在一定条件下,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可以相互转化。
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的辩证关系原理,对于实际工作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1)在一切工作中必须首先抓主要矛盾,抓住了主要矛盾,其他矛盾也就好解决了。(2)当主要矛盾和非主要矛盾发生转化时,要及时实现工作重点的转移。
2.矛盾的主要方面与非主要方面
任何一对矛盾,矛盾双方又是不平衡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是指矛盾双方中处于支配地位的、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矛盾的另一方,是矛盾的非主要方面。
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的,即由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所决定。
3.内因和外因
内因和外因是辩证统一的关系。首先,内因和外因是相互对立的,它们在事物发展中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是不同的。内因是事物的内在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和第一位的原因,它决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方向;外因是事物的外部矛盾,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和第二位的原因,外因对事物发展的影响要通过内因才能起到作用。其次,内因与外因相互依赖,相互联系,没有内因就没有外因,没有外因也无所谓内因。最后,内因与外因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由于事物范围的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条件下的内因,到了另一条件下可以变成外因,反过来也是一样。
4.坚持“两点论”与“重点论”的统一
把矛盾的观点、矛盾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运用到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上,就形成了两点论和重点论相结合的方法。两点论方法要求我们在分析任何事物、任何矛盾时,要看到矛盾的两个方面,即不仅要看到矛盾双方的对立,还要看到矛盾双方的统一;不仅要看到矛盾体系中存在着根本矛盾、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还要看到非根本矛盾、次要矛盾、矛盾的次要方面;不仅要在诸多矛盾关系中把握它们的统一、转化,还要在复杂的矛盾群中把握它们的差异、排斥甚至对立,全面地研究矛盾的复杂关系。确立了两点论的方法,就反对了一点论的形而上学的僵化的思想方法。
辩证法的两点论的方法不是均衡论的两点论,而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要求在看到事物存在着两点的同时,要区分重点,要紧紧抓住重点。这也是说,在分析矛盾体系时,要求首先抓住根本矛盾、主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并把它们作为解决其他矛盾的出发点。
辩证法的两点论与重点论是统一的,两点论是有重点的两点论,重点论是有两点的重点论。只有坚持两点论才能反对一点论,防止形而上学;只有坚持重点论,才能反对均衡论,才能抓住重点。
5.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1)从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基础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体现了唯物论和辩证法的统一。从具体问题出发,即从实际出发,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这是唯物主义的认识路线。具体分析就是用辩证法去分析具体事物的具体的矛盾,这又是唯物辩证法的基本原理。
(2)从马克思主义的作用来看,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思想武器,是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思想武器。我们的党正是运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才把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的,才能取得一个又一个的新胜利。
(3)从马克思主义的发展来看,只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使基本原理与具体国情结合起来,也才能使基本原理与时代的最新发展结合起来,从而坚持、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理论。
(六)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及其现代意义
1.矛盾的观念在中国早就产生了
《易经》以阴阳的变化来解释世界,并认为“一阴一阳谓之道”,这就把阴阳的矛盾看成是事物变化发展的根本之道。 老子在《道德经》中提出关于阴阳、有无、大小、强弱、正反、攻守、静躁、生死、兴废、治乱等一系列相反相成的矛盾概念。
在后来的哲学发展中,中华民族对矛盾观念的理解达到很高的水平。王安石认为,万物“皆各有耦”、“耦之中又有偶”。朱熹认为,万物“无独必有对”,“万物皆有两端”,而且“独中又自有对”。
其他如“反者道之动”、“相反相成”、“一物两体”、“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都是中国传统哲学对矛盾观念极其深刻的理解和表述。中国传统哲学中的矛盾观念表明,对立统一或矛盾观念是对客观世界普遍存在的矛盾运动的反映,不是任何人可以主观臆造的,同时也表明中华民族是一个善于进行辩证思维的民族,这一辩证思维传统将促进中华民族在当代的发展。
2.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矛盾观念的现代意义
(1)中国传统哲学中的阴阳和谐辩证法,“两极相联”、“一分为二”、“合二而一”等矛盾观曾对欧洲哲学,特别是德国古典哲学产生过深远影响。
(2)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与中国传统哲学中的辩证法思想有许多相似、相通之处,这为马克思主义哲学在中国的传播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中国化奠定了深厚的思想、文化基础。
(3)中国传统哲学中注重和谐统一的矛盾观和“中和”、“中庸”之道,对于维护生态平衡、维持人与自然的和谐统一,对于争取社会的和谐稳定、不同民族和国家的和平共处,对于促进社会人际关系的和谐有序、家庭的和睦相处等都有十分重要的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