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2004年12期:中外合作办学十年谈(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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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4/12/10 10:32 《21世纪》留学 | |
选择中外合作办学 学校要避免误区 以能否把学生送出去当作是能否招到学生、甚至以此评估合作办学项目成功与否,是中外合作办学中一个最大的误区,学生和家长在选择中外合作办学的学校时也很容易被类似的承诺所迷惑。 在中外合作研讨会上,美国国际教育工作者协会的首席执行官玛琳·琼斯女士一再地向提问者解释:他们的协会与美国政府负责来美签证的部门不发生关系。仍有人表示希望该协会能在合作项目中的中国学生赴美交流签证时帮忙或发挥作用。会上,有的发言的合作办学机构也以“签证率”的百分比达到 按照《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是指“外国教育机构同中国教育机构在中国境内合作举办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的教育教学活动,换言之,就是合作办学学校的在校生应当在国内完成学业。另外根据国家关于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的管理规定,中外合作办学学校不能从事自费出国留学活动。 对此问题,北京市教委国际合作处副处长桑澎撰文解释得十分清楚:“从法规的角度讲,合作办学与出国留学没有联系;从实际情况看,公民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是公民的权利,但能否出国既不取决于学校,也不取决于国外的合作伙伴,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外国移民当局或外交当局的政策,也就是说合作办学学校并无法保证在校生出国学习。因此,学生在选择合作学校时首先应当考虑在国内完成学业,而不要寄托于出国留学,对学校的承诺要加以客观的分析。特别要说明的是,即使学生在学期间按照协议赴国外短期学习或实习,也要经过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准。多数学校对待这一问题是非常负责的,但也有少数学校在招生时推出所谓“1+2”或“2=2”课程,承诺学生可以直接到国外学校留学,实际上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说法,我们想提醒考生和家长,千万不要拿学生的青春当儿戏。” 合作办学是把国外的优质教育资源引进来,自费留学是把学生送出去接受国外的优质教育,两件事情的目的和行为主体不同,实际操作各异,分清这两者的区别,对办学者和求学者都是十分必要的。 在中外合作办学领域,消费者往往难以分辨清楚某个项目的学历与非学历教育的区别,成为另一个误区。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国外的大学均不能在我国境内颁发学历证书。在800多个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能够颁发学历特别是高等教育学位的只是少数。有些未经批准,号称能够颁发第三国文凭的合作项目,一是其证书的含金量极低,在国外没有什么影响;二是不能被我国承认,在国内也没有用。已经批准可授予国外学位的中外合作项目,批准时包括了招生和所授学位的数量,不少合作办学机构超计划招生,致使学生的文凭毕业后难以认证,对此学生在入学选择时也要慎重考虑。 总之,中外合作办学为受教育者要接受什么样的教育上提供了一种新的选择。切记,《中外合作办学许可证》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批准书》是办学者必要的法律依据,教育部和各级政府教育部门的官方网站可为你的选择提供参考,如果你选择得当,就可以收到物美价廉、事半功倍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