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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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5/02/17 18:48 新浪教育 | |
一、报名 国家教委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制订规定。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按《条例》及其它有关文件执行。 报名条件: 拥护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 普通高中或中等艺术学校的毕业生、或具有同等学历者; 22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表演、演奏专业,25周岁以下的未婚青年可以报考其它专业。报考编、导、作曲、史论专业的考生,年龄须在30周岁以下,婚否不限。有特殊贡献与才能的公民,经所在单位推荐,报考各专业的年龄可适当放宽,婚否不限。 符合上述条件国家和集体企事业单位的职工,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中等艺术学校的应届毕业生,可以报考。 军队战士经大军区级政治部批准,可以报考。 非艺术类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专业的毕业生工作满两年者,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报考。 报名时间: 三月份开始,具体日期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在招生简章上公布,同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报名地点: 考生持所在单位的介绍信,直接到院校所设的报名点报名。 华侨、港澳、台湾青年,可向我驻所在国(地区)使领馆或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签证入境,直接到学校报名。 报考艺术院校(系科)的考生,可以兼报文史类其他系科、专业。 二、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与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政治思想品德考核按国家教育委员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暂行条例》第四章第十五、十六条执行。身体健康检查按原教育部、卫生部(85)教学司法字013号文件即《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标准》执行。 本文选自中国文联出版社《艺术专业高考宝典》,版权所有,请勿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