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艺术院校(系科)招生工作暂行规定(3) | |
---|---|
http://www.sina.com.cn 2005/02/17 18:48 新浪教育 | |
五、录取 录取工作由招生院校负责。各招生院校要认真贯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录取办法: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和体检合格,专业和文化考试成绩达到分数线的情况下,一般按专业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注意相关科目成绩,参照考生所所志愿顺序,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专业考试的分数线由学校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确定。文化考试的最低控
对个别专业成绩特别优秀(总成绩平均在80分以上,主课成绩90分以上、专业成绩前三名),文化考试成绩略低于录取分数线的考生,由学校招生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可适当降分录取。 对边疆、山区、牧区、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归侨、华侨及其子女以及台湾籍考生,荣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军人,烈士子女,有特殊贡献的公民以及实践经验丰富的优秀青年,可适当降低分数,择优录取。 对报考外省院校的考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必须于8月2日前将其高考成绩电告考生第一志愿所报院校。该院校如未予录取,须于8月7日前电告考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 艺术院校因考生文化考试成绩未达到录取标准,在完成招生计划确有因难的情况下,可由学校采用专业优秀考生保留专业成绩一年的办法。一年后由学校根据当年招生计划确定考生是否免试专业参加文化考试及录取与否。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录取: ①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经教育而坚持不改的; ②有违法行为或其他刑事犯罪行为的; ③品质恶劣、道德败坏,或有流氓、偷窃行为,屡教不改的; 曾有上述行为,经两年以上考察证明确已悔改者,由所在单位证明,招生学校核查并决定是否录取。 各校招生委员会负责审批录取名单,并签发录取通知书。同时,将录取名单抄送主管部门和学生户口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办公室备案。 凡被艺术院校录取的学生,在学期间不得申请自费留学。 本文选自中国文联出版社《艺术专业高考宝典》,版权所有,请勿复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