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告省政府
经过一系列的口水战还是无法解决英才这些大学生落户问题,2003年10月15日,江苏英才向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江苏英才是原告,省教育厅是被告。
江苏省教育厅在《关于对江苏英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的答复》(苏教
法【2003】8号)中认为,英才根本不具备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但是最终江苏省政府还是立案审查。
2003年12月15日,江苏省法制办经过集体讨论以苏府法(【2003】100号)《关于江苏英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责令省教育厅尽快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行政复议一案结案意见的请示》请示省政府,省法制办在《请示》中认为:省教育厅应当为申请人代理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其要求毕业生先行落实档案保管单位,作为办理派遣报到手续的前置条件,缺乏法律或政策依据。
而人事厅、劳动厅回复江苏省委法制办的回复函上,态度截然相反:人事厅认为,因为英才不具备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资格,因而省教育厅坚持不将毕业生派遣证开到无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权限的英才公司是正确的。但是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则同意应当为申请人代理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派遣手续。
2004年4月30日,分管教育厅的省政府副秘书长朱步楼在省教育厅《关于江苏英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责令我厅尽快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行政复议一案的情况报告》(【2004】政字814号)上签署了意见:“请王湛、何权副省长审示。对于英才公司推荐并已落实就业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拟同意省教育厅、人事厅、法制办的意见,分别情况,妥善处理。其他事宜,请省教育厅、人事厅协调解决。”王湛副省长批示:“请何权同志审示,拟同意步楼同志意见。”何权副省长批示:“赞同王湛副省长、步楼同志意见。”
处理结果是“复:省教育厅。”
由于一直没有等到行政复议决定书,2004年5月江苏英才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江苏省人民政府。在诉讼请求中要求:判令被告行政不作为;判令被告责令省教育厅和公安机关为原告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派遣报到和落户手续。最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立案,后来有法官对王庆运说,你告省政府,我们法院里面哪一个不是省里面任命的,谁敢得罪省政府?
即使如此,起诉行动还是有了作用。2004年6月11日,行政复议决定书最终下来。但是其中让王庆运非常诧异的是,省委法制办的态度来了个180度转变:从请求省政府责令省教育厅为江苏英才代理的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派遣报到手续,竟然变成了维持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的回复。
其中最有分歧的是关于《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用人单位、劳动者的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职业介绍机构,可以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及失业人员代办档案保管。省委法制办认为,其前提是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显然中组部、人事部的(人发【1996】118号)就是“有关规定”。
“你为什么不看看《劳动法》、《公司法》呢?为什么要看一个已经过了多少年的一个内部文件,而且是不合时代的内部文件呢?”王庆运指责说。
为何江苏省委法制办的态度出现这么大的转变,江苏省委法制办的一位负责人告诉《经济》,《关于江苏英才就业服务有限公司复议请求责令省教育厅尽快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行政复议一案结案意见的请示》不是给社会的,也不是给教育部门的,也不是给英才的,只是给我们自己的内部的东西,而英才是把我们的内部文件在进行炒作。
不死心的王庆运再次拿着行政复议决定书去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起诉,因为有行政复议决定书,法院一定要受理,但是法院很难判决,当时王庆运即表态:如果判决我败诉,我就告到中央去,为什么一个部门的文件大于法律?
显然这样的判决让法院很为难,判决英才公司败诉,没有充分的依据。判省政府败诉,从来没有区级法院否决了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2005年2月初,记者在南京曾经试图联系当时代理英才公司的律师,但是被告知说,省委有关部门对此有要求,“这个事情有点麻烦,现在有点敏感!”
在律师代理词中,律师认为,教育厅以必须先落实档案保管单位,然后才给予办理派遣报到手续为由,拒不为英才公司代理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证等派遣手续没有法律依据。并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落实档案保管单位是办理报到派遣手续的前置条件,而教育厅本身也无权设定该前置条件。英才公司代大中专毕业生办理派遣报道手续是基于大中专毕业生的委托,这种委托完全符合《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的规定,并且没有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委托其他个人和组织代办报到证。
同时,教育厅是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的教育行政机关,不是认定职业中介机构职能和经营范围的机关,也不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教育厅认为英才公司没有档案保管权、无权为大中专毕业生进行人事代理服务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教育厅也无权认定教育厅是否具有档案保管权、人事代理服务权。
省法制办在给省政府的结案意见中,也曾明确提出不应将档案保管问题作为派遣毕业生的前置条件。而教育厅依据的组织人事部门的文件只是部门规定,与国家的法律相矛盾,不能作为回复的依据。
中国人民大学行政管理系主任毛寿龙表示:法律是高于国家规定的,行政许可法出台以后,人事部1996年的部门规定没有清理,其中很大程度上是利益原因。一般在清理的时候都是自己报,然后清查、建议,看哪些可以取消,行政性集中清理只能做其中一部分工作,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来解决。
“后来我的代理律师也给我讲,法院现在也两难,判省政府败诉,估计困难。律师建议换个角度起诉,回避省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直接起诉省教育厅。”王庆运颇有感慨。
一个未经证实的说法是,被告律师私下也曾表示希望江苏英才能够赢得这场官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