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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

http://www.sina.com.cn 2005/07/26 16:19  新浪教育

  第五章 考 试

  第十六条 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的方式,测试应试者的公共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水平,以及其他适应职位要求的业务素质与工作能力。考试可根据拟任职位要求分类别、分等次进行。

  第十七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两种。

  公共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统一确定;专业科目由国务院人事部门和省级政府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确定或批准。

  第十八条 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第十九条 笔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面试可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用人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可采取相应的测评方法或简化考试程序:

  (一)因职位特殊不宜公开招考的;

  (二)因职位特殊需要专门测量其水平的;

  (三)因专业特殊难以形成竞争的;

  (四)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况。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第二十条所列特殊情况的适用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按前款规定组织的考试,须经录用主管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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