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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用

http://www.sina.com.cn 2005/07/26 16:19  新浪教育

  第七章 录 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部门根据职位的要求,以及应试者的考试、考核与体检结果,确定拟录用人员。属国务院各工作部门的,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属地方政府各工作部门的,报市(地)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按前款备案或审批所确定的录用人员,即成为国家公务员。

  第二十八条 对少数民族报考者的照顾办法,由录用主管机关规定。对退役军人的照顾办法,区别转业和复员的不同情况,分别规定。

  第二十九条 按本规定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原所属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调离手续。遇有争议,由政府人事部门协调或仲裁。

  第三十条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其录用资格。国务院工作部门取消新录用人员的资格,须报国务院人事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取消录用资格的审批权限由省级录用主管机关规定。

  在试用期间,由用人部门负责对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进行考察并使之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三十一条 新录用的没有基层工作经历的国家公务员,应安排到基层工作一至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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